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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宁波松鼠

大学男教师带男人回家同睡偷摸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8 22: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帖一定要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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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2: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么 我咋就不喜欢这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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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3: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是同道中人,就不要强求他有一样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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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3: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有那个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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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5: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和女人心理状态是不一样。被摸的那位什么很受伤均是托词,其目的还是想弄俩钱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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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21: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225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_  |* j6 A% m' B' {# b  i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M3 _6 O( L3 Y/ c0 M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 O, V! Z! E3 i, f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 I; r8 N7 ~. @* P' O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I1 {: y: H: h8 }7 c7 o5 d
8 X$ B8 E+ G' h! e
空间楼主的说法不符合我国大陆的状况,那可能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我国大陆没有关于猥亵成年男子的立法,只有猥亵妇女儿童罪,若猥亵对象为男童,可以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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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2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garydqk334420 发表于 2012-6-21 21:12
" Z) d1 y& F+ q) t+ W+ q9 ~刑法第225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

1 w+ ?; Q; H( @ . t1 P6 I( R$ @5 b3 _

! y5 t) L; {) v) B5 E0 j在中国
" i1 H, f7 b& R6 j9 b. X5 _$ j+ w; f$ J& f( D4 j
虽然没有针对同性性侵犯的法律条款! C6 D& B1 d0 d/ F& N9 w! G( [
* ~7 T6 S+ p0 a$ L5 ?" l# m: p
但 只要有一方报警 指认侵犯方
; _3 r7 i% M: V% |
9 |- q* B# B  A1 r- \至少会被警方罚款3万元
/ [! G  p% {6 M8 g: P$ R8 p! g8 b" s/ d) U
否则 被害方只能自己忍受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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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2: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有意敲诈男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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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5: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这样啊,不就摸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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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20: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罪犯的太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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