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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冯继和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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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9: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冯继和化名潘和平。
, v: K) j4 i4 r0 n' v5 s/ R. V自称是搞旅游的或者搞酒店的。
( r/ X3 J3 C' M" A老家:休宁县万安镇: [* F" q, A& g  q1 s# F6 }
生日:1975年7月22日
3 A  L& V/ L8 Q, y2 H; E- H曾用qq号:2655339404,256809082,1979628418  _: w; ]1 J' ~1 V0 k# R; L
曾用手机号:15262005732,13028329501& V( h( _8 K1 e4 k* k) }

; U/ g, Q( n$ B* k, q补充:冯继和在外骗了不少人,我知道就有重庆的一个,合肥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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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13: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如何了解的?上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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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 10: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znm888 发表于 2015-4-29 13:53 1 N( W+ J; c: n2 w8 [* w
你是如何了解的?上过当
+ v+ ^8 o$ b& P6 {5 d
是的啊,本人上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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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22: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怎么上当的?可以说的详细点嘛?1 F2 F% Q% |  k& F7 @# r

/ R: d( K2 r+ h+ e现在骗子很多,其实手段不高明,我在不撸帝上就遇到过,让我帮他交电话费,没过三天又让我交,之后就不理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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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9 14: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巴掌拍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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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21: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哪儿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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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4 22: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引以为戒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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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4 22: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冯继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S# a7 W4 i) A5 }, }& A
: q5 h/ U, @) L0 p[2016-09-05 00:00:00 ]
5 [0 ?; s( y, A4 E" u  o3 c0 G6 L: M: q1 g* F) e; Y" C
这是其他人告他的成果,我当时法院没找到人。6 A; J; R. C# _. K- H* J- h!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 j7 [" m' Z. h6 W, U7 }刑事判决书2 x# x8 }" N; Z* f0 U  e. B
(2016)渝0106刑初1025号  P0 U3 c% j, t* R1 p' t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 `: p3 ^4 L( L9 `- @/ _" y( r1 I/ f被告人冯继和,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休宁县,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_8 w5 W2 F4 M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继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继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7 ~! ~  T8 @7 D* V& P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冯继和虚构自己名叫龚某某,是重庆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李某安排去重庆某公司工作为由,以“借”为名,骗取李某47 500元。
9 ?; t  i! q. v+ _& V3 F, O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冯继和虚构自己名叫龚某某,是重庆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吴某安排去重庆某公司为由,以需要经费和“借”为名,骗取吴某65 200元。后在被害人要求下,以虚构的龚某某的名字出具了借条。; h, ]' B) N+ ~: {
2016年1月至4月,被告人冯继和虚构自己是龚华、吉林省人,能承接沙坪坝区某宾馆,以与被害人段某某合作经营宾馆,采取虚构宾馆转让协议书,使用假名、假身份证号、假住址,签订宾馆合作协议等手段,以办手续、交押金、协调关系、借款等为由,骗取段某某188 250元。, b- v, Z$ C9 u4 g7 {
综上,被告人冯继和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吴某、段某某300 950元。
: W  K! _: {4 [# z( l8 U2016年5月8日,被害人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10日上午,段某某将到其家中的被告人冯继和堵在家中,随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沙坪坝区段某某家将冯继和抓获,查获了段某某交给冯继和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冯继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6 ]! \$ Z' X7 }, m9 M1 ~; ]
另查明,重庆某公司证明未聘用冯继华、龚某某。
$ _+ l8 P) I7 \  N2 p# Z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继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吴某、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汪某、张某、陈某的证言,被骗记录表,借条,宾馆转让协议书、合作协议,重庆某公司证明,指认被骗记录表,银行卡,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冯继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A6 ]; w4 }& b7 V' p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继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7 q+ d# K8 n7 S1 u6 p5 e' \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继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达300 9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继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8 s$ E/ ^; B0 o! |& f9 `7 _& q
一、被告人冯继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6 z# b, S# b$ X/ F(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C( b! ^8 P9 S/ I* k4 [二、责令被告人冯继和退赔300 950元,分别予以发还被害人李某47 500元、被害人吴某65 200元、被害人段某某188 250元。- F" `0 F( M$ w& 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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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9 19: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骗30万,有钱人被骗钱是不是钱多人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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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 19: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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