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1978 发表于 2007-4-24 22:15:34

疑难案例大家来解决

1998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夕,甲村民委员会与该村以外的个人乙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的内容为甲将该村的养殖场出让给乙,已可以在该土地上从事法律允许的第一、二、三产业,土地出让金为18万元,乙先付甲2万元,其余16万元于1999年6月付清,否则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首付之后,其余款项没有给付,并于2000年在甲村所属的区土地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甲多次催要乙的剩余款项,乙一直未付,甲于2006年起诉,要求解除与乙的合同。问1,土地出让合同效力如何?2,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本案应适用何时法律?

少年摩羯 发表于 2007-4-27 23:24:30

1。看土地转让是否需要登记。如果需要登记而甲乙行为没有登记,则合同不具有效力。
2。如果合同有效则甲可以要求与乙解除责任,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若无效则可以要求乙偿还土地使用权转移造成的不当得利之债。
3。应当适用法律要看具体涉及到的法律规范。没有给出具体规范的话...我还是学生,没有接触法条...

feng1978 发表于 2007-4-29 01:15:39

再一次感谢少年摩羯,谢谢你的回复,很全面,不过有种观点是,既然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说明该地已被征用,后出让给乙,则甲不是合同相对人,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少年摩羯 发表于 2007-4-29 19:12:05

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是说明该土地转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并以该使用权证来证实合法行为的合法性。

但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土地转让的这个合法性行为因乙方未能履行其支付使用费的义务而中止。因而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乙没有在1999年6月付清其余16万元,双方也并没有就此修改合同。因而在2000年乙已经是在非法使用甲村土地。无论其通过何种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只能证明乙目前使用土地的状态合法。

乙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一前提已经是非法取得。虽然使用土地的状态合法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因其非法取得行为,可以要求土地局撤消其国有使用权证,归还甲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村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乙已经在土地上进行投资,归还甲村将造成其损失的,可以由双方协定。

feng1978 发表于 2007-5-7 01:04:32

再次感谢摩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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