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ibj 发表于 2008-6-27 23:01:46

形式婚姻协议

迫不得已,找了个拉拉形式婚姻,这是我准备的协议,参考网上的范本,请周律师和法律界朋友帮忙看看是否合适.特别是一方不承担对方抚养义务以及对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条款和继承条款.谢谢!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财产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甲方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乙方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第二条费用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条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继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条行为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对方抚养义务以及对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三)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第六条补充事项

  第七条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福福 发表于 2008-6-28 14:33:58

可以增加违约责任条款,那样协议就会更有可操作性。

上西 发表于 2008-7-7 08:13:58

这个。。。。。帖子。。。很有实用性。。

上西 发表于 2008-7-7 08:14:56

周律师大概很忙,已经消失很9了

329739869 发表于 2008-7-8 20:39:05

貌似很正规很公平,实际上对双方家庭是多么的不公平啊·~~~~~~(感叹一下)
至于公正??
单单从财产上讲,婚姻法有规定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只是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收益(获赠方被特定为其中一人的除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以上的财产或者收益,夫妻双方是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属或者分成等等,但是协议不能针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哥们儿您还得做好给媳妇买单的准备……,当然也可能是媳妇给你小子买单。嘿嘿·~~~~

至于夫妻貌合神离,旁人不是傻子,有些事情瞒得了一时,以后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呢?

律师大人不在,偶偷摸儿发表下感慨,大家表拍砖~~~~~~~~~

xiaolindang 发表于 2008-7-12 09:57:04

关于对外债务的约定只是对你们双方有效,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imibj 发表于 2008-7-12 17:17:51

准备去做个婚前公证, 这样对外债务应该没问题了.

2008705 发表于 2008-7-26 14:04:31

好,第一次见这个

why229580 发表于 2008-7-26 23:43:06

协议是否有效以是否合法为前提,这份协议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背离,签了也没用,更谈不上公证了

君心 发表于 2008-7-28 19:56:35

我看这个东西实用性较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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