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nino 发表于 2009-4-4 17:21:48

《同志法律实用问答31问》

1、公司知道我的同志身份,找到一些借口辞退了我,请问我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出你是否有违反你们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没有合同中规定的解雇条款的行为,就被视为违约行为。根据你们所签定的劳动合同,追究公司违约责任。 (相关劳动法规定)

    2、我的一位同志朋友被他人告知其父母和公司其是同志身份,结果导致他/她的父母面临外界歧视的压力,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而我的朋友身心疲惫,不堪重辱承受家庭和外界压力而自杀。请问其父母精神上的损害和朋友一条性命的责任如何追究?

    答:我国刑法在现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以上情况,被害人的遭遇,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犯罪人,就够成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言语侮辱,即以言语散播受害人个人人身权利。生活隐私、生理缺陷,对受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目的的。

    符合以上三条的就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我和我的同志爱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我想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我的财产全部留给我的同志爱人,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

    答:目前中国的遗嘱继承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所谓法定继承人就是被继承人的法律配偶、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国法律没有承认同性爱婚姻。即使两人在一起生活,相互尽抚养义务,也没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不能不说明中国法律的缺憾。

    不过“中国继承法”中有遗赠制度,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同志可以利用此项法律规定把财产留给希望留给的人。

    4、他人以我是“同志”身份要向我所在的公司和家庭暴露来威胁,向我勒索钱财。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名誉不被损害和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用揭发被害人隐私相威胁(隐私,是被害人不愿别人知道的涉及个人名誉、人格的事实。如,曾犯过罪、被人强*等等)足以使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付财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敬告被害同志千万不要害怕,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不要认为有警察的介入,会把自己的同志身份的隐私暴露出去,恰恰是犯罪行为人抓住被害同志顾及的弱点。根据中国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有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以上有这么多的法律条款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所以同志了解后不要害怕、犹豫,正当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才是民智之举。

5、我的同志爱人死亡,但她/他于我共同生活而一起购置的财产,被她/他的亲属一分而光。请问我将如何保护我合法的财产权?
    答: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性的婚姻中国法律尚不承认。同**伴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所以,只有,敬告同志伴侣,当购置生活耐用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办理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证明。比如,购置的房子,房产证所属的名字的书面证明或其它物品的收据、发票所属的名字等的有法律效率的证明。只要有类似以上能证明财产的所属权的证明。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合法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被人侵犯。

    6、我是同志,被父母及亲属认为是精神病患者,他们强行用暴力把我捆绑送至医院。没想到精神病医院竟禁止我的人身自由,强迫我吃大量药物。在禁止我人身自由的期间,还有扒光我衣服等很多的侮辱行为,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答:以上叙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和民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扣押、禁闭或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表现为,捆绑,禁闭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强拉、硬撤,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禁止人身自由期间,有严重侮辱情节,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依照相关民法、刑法定罪处罚。

    上述的问题,父母及亲属和医院都是侵权人。

    7、我被他人知道同志身份而遭到侮辱和毒打,我该怎么办?

   根据刑法规定,以上叙述的侵权行为,构成故意非法伤害罪。此罪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注意,认定是否构成非法伤害罪有4个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其他的轻伤害犯罪,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

    2.本罪的主观上是出自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包括直接或间接故意。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身体权。身体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如果具备以上4种特征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8、我是同志,不会结婚。但我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请问单身收养有那些法律规定?

    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概括的列出,总是感觉有缺憾,所以我把“收养法”的法规放在这,你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  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爱猫扑.爱生活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9. 我在网上购买了很多同性爱影碟(色情)供自己看,警局已经找我做了口供,并且收缴了影碟,请问我还会受到什么处理?我的父母家人朋友,单位会知道这些事吗?

    答中国法律和政策主要针对淫秽物品制造者和传播者,而不是主要针对购买者和收看者。前者是害人者,后者是受害者。对于后者,主要教育。

    刑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出版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没有对购买和观察淫秽物品者做出规定。国务院1985年4月17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指出:“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文件清楚指出,只有在“屡教屡犯”的情况下,才会通过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如何进行批评教育,是否会通知单位和家庭,实在是不好说的事情。过去,公安部门认为,批评教育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单位和家庭进行教育,现在,情况有了一些改变,公安部门也知道这些事情一旦通知单位家庭对个人影响太大,但是,各地公安部门认识问题和处理方式不一样。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比如传给他人、组织播放、复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等,当事人就可能触犯了刑法“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建议:1、寻找律师或懂得法律的朋友,协助处理这些事情;2、主动要求公安部门不要通知单位和家庭,3、确保今后不要在网上购买黄碟,否则,一方面违法,一方面容易暴露地址和身份,遭遇公安部门检查还是幸运的(受到教育和警告,改正错误),但是遇到坏人敲诈勒索就麻烦了。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颁布时间:19850417 实施时间:19850417 颁布单位:国务院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九、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向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十、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时间:19901228 实施时间:19901228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四、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依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依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3.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81227 实施时间:19881227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爱猫扑.爱生活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爱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4.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00706 实施时间:199007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10-2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20-4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4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100-2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5-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3-6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1000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行为之一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论处: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25-5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50-1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1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250-5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50-10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0-2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10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

   (二)利用淫秽物品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主犯或者侮辱、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

   (三)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

   (四)利用淫秽物品进行其他流氓犯罪活动的。

    前款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惩处。

    四、走私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的音、像、书、画等制品;

   (二)“制作”是指生产、录制、复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等行为;

   (三)“贩卖”是指销售、发行等行为;

   (四)“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颁布时间:19970314 实施时间:197907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颁布时间:19940512 实施时间:198701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颁布时间:19860905 实施时间:198701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lnino 发表于 2009-4-4 17:22:28

本帖最后由 elnino 于 2009-4-4 17:34 编辑

10. 同性爱犯法吗?
    同性爱者最为关心,又最容易误解的问题,莫过于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了。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同性爱者的任何条款,更没有规定对于同性爱者专门的处罚措施,但是某些形式的同性性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一 某些同性性行为会因为触犯刑法尔构成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如下:

    1.聚众淫乱罪

  97年3月新修订的刑法不象有人所认为那样,取消了流氓罪,而是将其分成更加具体的新罪名。刑法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这其中的淫乱备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包含同性淫乱。聚众指3人以上(含3人)。所以,多名同性间的集体性行为是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说明一点,法律处罚的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参加”指参加3次以上(含3次)。

    2.猥亵儿童罪

  这同样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猥亵”行为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和好奇心里。“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及男童。刑法237条规定,犯本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故意传播性病罪

  刑法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卖淫指以赢利为目的的于他人爱猫扑.爱生活的行为,包括向同性卖淫。“明知”是指有证据证明本人曾到医院就诊,被判断为患有严重性病;或根据本人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病;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至于是否故意向对方隐瞒自己病情,不影响本罪成立;是否客观上确实使他人因此感染性病,同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组织淫秽表演罪

  刑法365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是否严重,根据组织淫秽表演的规模、次数及所造成的后果认定。

    二 某些同性性行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即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1.在公共场所发生同性性行为,若后果严重有伤风化,可以被公安机关认为是在实施“其他流氓行为”。依照条例19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公厕、公共浴室在内的供不特定的公众使用之场所,均属于公共场所。

    2.某些人以男妓身份向其他同性卖淫,则双方都会被认定是在卖淫嫖*而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甚至劳动教养。

  据此可以知道,真正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两个成年同性双方自愿,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在公共场所并且没有(或者不知道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性性行为。不能简单的认为同性性行为在中国都是合法的,也更不应该因为某些同性性行为违法而推断所有同**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法律所禁止的是某些性行为,而这些类似的行为发生在异性恋中同样是违法的。同异**相比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同**而规定更大的打击范围或者更重的处罚措施。因此同一些明文规定同**非法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是比较缓和的。也就没有效仿他国的“同性爱合法化运动”的必要。

11.同性爱者一起生活,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有什么法律条文禁止吗?我们应怎样保护自己呢?

    答在中国社会,有一部分人反对同性爱,也有一部分人支持同性爱。社会舆论对同性爱谴责的有之,对同性爱同情与支持的同样有之。中国没有法律条文禁止同性爱,因此同性爱是合法的,但是作为弱势人群,中国没有法律保护同性爱,所以在一个充满歧视的社会中,大家保持私人生活的低调可能是明智的。这不是说,大家应该低着头生活,我认为,大家应该不卑不亢,既要敢于挑战歧视和欺负行为,也不要太张扬,所谓中庸之道。遇到法律纠纷,比如敲诈勒索、警察探访、爱情争执,应该多询问律师或法律方面懂行的朋友,避免盲动。

    12.我已经25岁,我的GF才17岁,我和他发生性行为会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啊。我们应该如何来保护自己。

    答从常识上讲,和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18岁、16岁或14岁)发生性关系,即使是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受到社会反对的。根据1994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根据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未成年人参与性活动被认为是“严重不良行为”,而“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情况是,中国的性法规主要是针对异性恋关系的。比如,婚姻法禁止已婚者和他人同居,但是在解释上,却明确说,是指异性同居;刑法关于强*和卖淫的条款也是针对异性之间关系的,并基本指的是男人对女人的强*或买淫。在猥亵儿童条款上,没有指明是针对男童、女童,法学界倾向于包含两者;儿童是指14岁以下的孩子。

    13. 我读到有关加拿大允许同志伴侣移民的规定,感觉非常欣慰,因为我和我的女友也有此打算。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人申请前必须证明与担保人同居超过一年,并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担保人的关系是真实而持续的”。让我困惑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不支持同性爱的国家,又该如何证明我们的伴侣关系呢?请法律专业的朋友帮帮忙,多谢!

    答双方彼此访问的旅行记录,在一个地方工作的文件,在一起的合影,自我说明文书,友人的证明,公证机构文件,事先通告加拿大使馆,房产手续和一方或双方的暂住证件,或者如果驻地派出所出示的两人居住一起的证明,都可以作为证明。相信,这种行动可能促成中国公安机关或民政机构在同性伴侣关系的意识和善待。

    14. 在中国大陆,有些同志网站开始被取缔或遭到公安法办,请问,在中国大陆,同志网站是否违法。我的网站没有任何色情、暴力,如果遇到警方骚扰,请问,我该怎么办?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中国公民合法权益?

    答有些同志网站被取缔,是因为涉嫌色情淫秽;有些同志网站被关闭,是因为服务器提供商不喜欢,或者服务商受到外来压力;有些同志网站被关闭,完全是当权者滥用权力。同志网站在中国不违法,虽然政府的政策是限制个人网站发展,要求所有网站登记备案,而备案登记需要有单位背景,但是目前,政府对大多数个人网站是容忍的态度,另外,即使对手续不全的同志网站,不应该由警察介入处理同志网站事务。如果同志网站中没有鼓吹淫秽、政治反动或主张暴力、仇恨,警察不应该介入,否则就是执法犯法,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法起诉。

    为了更好地保护同志网站及其编辑的权利,需要各个网站做好资料整理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和服务商签定协议,建立公司,寻找法律顾问等。

15.问如果我们举行同志网友聚会,公安会不会认为我们是在搞非法集会啊!

    答对于人民聚会之类的活动,比如大龄青年联谊会、酒吧聚会、家庭聚会、健身和政治沙龙等,公安的反应通常基于几种情况,一是是否违法,二是政治性,三是活动规模。

    根据我的了解,同志网友聚会已经有很多次,没有听说警察干涉的情况。政府的政策是,社会文化娱乐性聚会,超过200人的情况下,需要报公安部门批准。而集会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含义:露天公共场所、一群人共同表达某种意见,通常是政治性的。所以,一般同志网友聚会,只要掌握好人数,注意组织方式(比如自发在某个酒吧活动,这种情况不涉及人数,因为酒吧本身就是营业场所,好比每天去公园打太极拳的人,不会限定人数的),不让政府担忧,大概没有问题。另外,中国政府已经批准联合国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公约,大家可以借用。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颁布时间:19891031 实施时间:1989103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颁布时间:19920616 实施时间:1992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第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第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颁布时间:19991118 实施时间:19991118 颁布单位: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第六条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在举行全国性或者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八)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九)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条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活动,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第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因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二百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问同性爱违法吗,如果不违法为什么警察干预?

    答: 警察干预同性爱并不表明同性爱违法,可能情况有:

    1、在同性爱者违法的情况下,警察干预,正如警察干预异性恋者一样;

    2、警察无知:不知道同性爱不违法,以为同性爱违法;

    3、政治需要:严打期间,任务重,就拿弱势人群或敏感人群问罪;

    4、个人偏见:警察个人对同性爱有看法,欺负同性爱者。

    17. 我和我的GF想一起购置商品房,我们想在法律上确认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拥有的财产,需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或者什么手续呢?

    答: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只要你和你的朋友签定合同,你们商约购买的房产就是你们共同所有。民法通则表明:“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合同法表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旦共同拥有房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后者说明,两人共有房产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具体在购买房产的时候,特别是涉及银行贷款的情况,如何解释两人关系,法律上没有规定,本人也没有什么经验,请询问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按照道理,两人共同购买房产,共同拥有是可以的。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颁布时间:19860412 实施时间:198701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颁布时间:19990315 实施时间:199910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颁布时间:19940705 实施时间:199501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8.同性爱可以结婚吗?!

    答:中国同性之间的婚姻或伴侣关系还没有受到法律的承认,大家正在努力之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性之间可以结婚、组织家庭或伴侣关系。


    19. 同性爱者一起生活,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有什么法律条文禁止吗?我们应怎样保护自己呢?

    答:在中国社会,有一部分人反对同性爱,也有一部分人支持同性爱。社会舆论对同性爱谴责的有之,对同性爱同情与支持的同样有之。中国没有法律条文禁止同性爱,因此同性爱是合法的,但是作为弱势人群,中国没有法律保护同性爱,所以在一个充满歧视的社会中,大家保持私人生活的低调可能是明智的。这不是说,大家应该低着头生活,我认为,大家应该不卑不亢,既要敢于挑战歧视和欺负行为,也不要太张扬,所谓中庸之道。遇到法律纠纷,比如敲诈勒索、警察探访、爱情争执,应该多询问律师或法律方面懂行的朋友,避免盲动。

    20. 我在网上购买了很多同性爱影碟(色情)供自己看,警局已经找我做了口供,并且收缴了影碟,请问我还会受到什么处理?我的父母家人朋友,单位会知道这些事吗?

    答:中国法律和政策主要针对淫秽物品制造者和传播者,而不是主要针对购买者和收看者。前者是害人者,后者是受害者。对于后者,主要教育。

    国务院文件清楚指出,只有在“屡教屡犯”的情况下,才会通过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如何进行批评教育,是否会通知单位和家庭,实在是不好说的事情。过去,公安部门认为,批评教育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单位和家庭进行教育,现在,情况有了一些改变,公安部门也知道这些事情一旦通知单位家庭对个人影响太大,但是,各地公安部门认识问题和处理方式不一样。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比如传给他人、组织播放、复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等,当事人就可能触犯了刑法“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建议:1、寻找律师或懂得法律的朋友,协助处理这些事情;2、主动要求公安部门不要通知单位和家庭,3、确保今后不要在网上购买黄碟,否则,一方面违法,一方面容易暴露地址和身份,遭遇公安部门检查还是幸运的(受到教育和警告,改正错误),但是遇到坏人敲诈勒索就麻烦了。

    21.同性爱犯法吗?

    答:鉴于中国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中国同性爱者保持生活中的低调可能依然是明智的。虽然刑法取消了流氓罪条款,但是同性爱者的一些行为可以被理解为违法,正如异性恋者的行为可能违法一样。关于这一点,请爱猫扑.爱生活“同性爱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文,虽然我对其对“其他流氓活动”的适用范围的解释存有疑义,并且关于性病传播条款只是适用于卖淫嫖*情况。

    尽管法律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是根据常识生活依然是有意义的。成年人之间自愿的、稳定的、非伤害的性行为值得倡导。可以利用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其它国际公约为中国同性爱者提供道义上的和国际法上的支持。

    22.我想知道如果父母知道了我是les 他们要把我的朋友告上法庭这让可以告吗?

    答:如果单纯以你们谈恋爱为理由提起诉讼,法院当然不会受理的。不用担心,同性爱在中国并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3.在中国法律是否允许同性爱结婚?

    答:中国法律现在还不承认同性婚姻。不过,同性爱在中国也不犯法。

    24.一个非同志以我是同志为由敲诈我两万,如果不给就告知我单位,并在单位里宣扬,我没给,也没敢报案。如果报案,公安局是否能立案?是否能判刑?公安局是否能保护我的隐私不被单位知道?

    答: 1、同性爱在我国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因此不能单单因为这个原因而判罪。

      2、公安局不会因为你是同志而立案,但是可以因为他敲诈你立案。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在敲诈你。

    25.卖淫嫖*包不包括爱猫扑.爱生活、手交和乳交?

    答:卖淫嫖*,一般是指以金钱财物为条件的爱猫扑.爱生活易。这与爱猫扑.爱生活采取何种方式无关。

    26. 我是一名LES大学生,工作已经两年了,上大学时处了一个女朋友,当时她的家庭条件很不好,我的家境也不是很好,为了两个人能较为顺利读完整个大学,我几乎每天晚上6点出去作家教,赚钱,平均每个月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这几乎全部“交工”,2000年10月份,她说得了急性肝炎,急需钱我从单位借了4000元钱给她,后来陆陆续续给她很多钱,可是到她工作了却提出同我分手,而且说不欠我的钱,请问这个问题怎样解决?

    答:存在债券债务关系的话,你就不能责令她还钱,当然前提是她并不愿意还这些钱。而且,从你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你对自己所主张的债务的具体数目并不是十分肯定,这使得你的说法显得不很有说服力。

    还有一种可能对你更加不利的说法,就是在你们维持恋爱关系时,你对她的经济上的支持,可以理解为一种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给予和受赠的关系,所以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朋友,如果你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有可信度强的书面证据。

    27. 连续3天,我手机受到敲诈短信息,他以我是同志为要挟,要我给他汇款2万元,通过他的手机号码判断和我不是同一城市的号码,我没有接触过外地人,我现在心里有些不安,请求法律援助,很着急请尽快回复。

    答:首先,你需要镇静。他说你是同志,想要告发,他有证据吗?他能证明自己不是造谣中伤吗?他用的是外地手机,而你没有接触过外地人,这本就可以给自己一点底气了,因为他不太可能有什么比较有可信度的证据。你有何必理他?你的亲朋又何据信他?

    其次,心平气和以待之。让他觉得你对此无所谓,你并不是他想象中那么害怕别人知道你是同志,因为时代进步了,大家对同志的看法已经和以前大不相同了,即使别人知道你是同志也不一顶会对你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再次,一个人的性取向是个人隐私,即使他没有造谣中伤,他也侵害了你的隐私权。这同牙膏内触犯了法律。

    最后,无论如何他的行为都属于敲诈勒索,这是是显而易见的,你大可义正词严地警告他不要再来打扰你的生活,否则报警后他的结果会比你更糟。

    愿:好运!

    28. 我是一位很优秀的医生,如果单位知道我是同志,他们是否有权利剥夺我的行医资格呢?--当然,我没有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谢谢您的帮助!

    答:你好,首先,我想可以明确一点,医院是不会也没有权利,仅因为你的性倾向问题,而剥夺你行医的资格。但是,你的性倾向问题,最好不要让更多的人知道,毕竟我们的社会现状,对你的工作或多或少都会影响,你说呢?

    29. 遭同性性侵犯时要怎么做?

    答:你可以明确告诉她,你不喜欢这样,如果她还继续,你可以拨打110。

    30. 在中国变性人能结婚吗?变性医院会保密吗?

    答:变性人在我国可以结婚。变性人已经改变了他的性别,就同我国其他公民一样,当然有权按照婚姻法与异性自愿登记结婚,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设置。

    31.二00三年的第一天,当我像往常一样准备打开自己的主页,却发现所有文件都不能访问。不过因为主页文件是存放在新浪这样大公司的服务器上,而且是付费的,所以也就没太在意,也许是新浪方面的技术上出了一些问题吧。但是一天的时间过去了,两天的时间过去了,还是不能访问,只好打电话到新浪,被告知是因为主页上的内容为新浪所不能接受,特别是其中的图片。因为自信主页上的内容和图片都不含色情成份,所以我要求他指出我主页上哪一张图片,哪一篇文章违反了法律,以便可以修改,但并没有得到具体的答案。没有办法,我只好和那位网管先生商量,把图片删除,保留文档可不可以,然后我得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答案——不可以,必须无条件删除有关同性爱的全部内容。

    那一刻突然间想到了一个以前从未想过的问题,在中国,同性爱究竟是不是一件违法的事情?难道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情感也是一种罪吗?同志网站就一定是色情网站吗?如果答案全部否定,那么很明显,新浪做为中国数一数二的网络媒体,其对同性爱的态度是否定的,是歧视的。

  二00二年的一月二日,经过多方比较,还是选择了“新浪个人家园”来存放自己的个人主页,主要是一些关于个人情感的文章,每一篇文章都配有插图。我对主页内容的选择是比较谨慎的,没有色情文章,没有太暴露的图片,及时删除留言板上的色情信息。虽然并没有打算为争取同志的合法权利做些什么,但还是希望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来向公众表明,同性爱的男人也是很正常的男人,也可以是很优秀的男人,所以后期在主页的内容上增加了关于社会、关于经济的文章,还有一些会计师专业性的文章。主页经过一年的运行,还算是稳定,所以在上个月用银行卡续了一年的费用。而没过几天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在此前,曾有报导说同志色情网站的泛滥惹恼了新浪,新浪从此在其搜索引擎中删除了有关同性爱的类目,所以在新浪上你搜索不到同志网站。这一次我是真真正正的感受到了被人岐视的感觉,不是因为别的,就是因为我是一个同性爱者。

  或许我是个法盲,违反了中国法律还浑然不知,所以希望可以得到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告诉我,我的主页内容是不是违法的?可不可以光明正大的存在于网络上?

  临时买了网易的付费空间,“原汁原味”的内容,请大家给我一个答案。

    答: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不属于色情,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色情”做明确的界定,大多比较模糊,或是对买卖色情淫秽制品的限制。

    如: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中提到的: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爱猫扑.爱生活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爱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一般有法必从法,法无规定的则从政策;而政策没有规定的就只能依赖人们的主观判断了。在这个时候,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个人的主观意志占了上风,也就决定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也就出现了同样的东西这个网站不认可,而另一个网站不反对的现象。因为网站不是行政主体,所以他的行为只能代表他自己的意志,所以他的行为并不违法。

没有法律的界定,我们有时也很无奈。

warrain 发表于 2009-4-4 21:42:43

看了这篇真的很有启发啊

机器人 发表于 2009-4-5 04:03:50

这真得是一个难见到的精品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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