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ma哥 发表于 2014-1-25 20:09:58

【法律问题】求助,关于3p与聚众淫乱罪

先科普下 聚众淫乱罪 根据百科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从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经常参加者才会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问题一:其中首要分子如何界定?比如,我哥们是组织者,他和我说了 我也同意了,并且在我家里3p的,首要分子是我吗?
问题二:其他参与人员虽然没有犯罪,但是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这个会被如何处理呢?管教,罚款,还是拘留?
问题三:如何避免被jc抓到呢?

ay531 发表于 2014-1-30 22:12:59

首要分子,一般是根据谁提出的,在谁提供的“地方”作为认定的根据的。其他一般参与人员要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已经被废除

zhanmu2000 发表于 2014-2-3 20:59:09

刑法规定本罪是因为这种应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1403 发表于 2014-2-16 09:46:52

怀疑楼上的见解。所谓“秘密场所“如何鉴定?依你的看法,聚众淫乱者非要在网上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才算是”公开“?此时,只要有参与者以外的第三人知道,就算是聚众淫乱,且不用说被公安机关抓到。

315106 发表于 2014-2-17 01:01:43

楼上诸位说得那么复杂,其实就一点:这种事要抓到就是事,没被抓到就没事!上次那个北京的,就是因为被邻居给举报了!所以其一一定要低调,保密,其二就是不要得罪人,呵呵

boatz 发表于 2014-2-17 14:44:01

在自己家也是犯罪,当然没抓到另算。杀人没抓到也没办法,何况是3p呢

xzougm 发表于 2014-2-17 21:16:56

这条罪名早该取消了

obobbobo 发表于 2014-4-6 13:33:15

,对啊,这种事,捉你便是事,,就象打牌一样一样的,,,试问现在多少人不打牌赌钱呢,,,麻将馆里生意红火,,,不捉你时没事,,要捉你了,,肯定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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