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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加班费和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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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5: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法律界的朋友:7 q7 F; y6 X, e  M. H0 B' u0 P

& h1 ~- I- V" I% K一、假定某人朝九晚五的白领工作,不含税的月薪为2000元,请问:
/ I& U, X' a6 Q& K
1 e, V3 s( z, H0 d1 w3 B1、朝九晚五之外的加班应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 T% L9 |/ ^! K3 b5 B1 v2、双休日被要求加班的加班费又该如何支付?  [8 \! V; ]# J! a2 I5 T# E
3、国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如何支付?
" g) O: K( j) |4、这些法定报酬是否有哪些条例可以参考?
/ C, v# p- n& _' U% w" r. e) I5 n+ g5、违反了这些条例应该得到如何惩罚或赔偿?, p7 A9 D) I( \& F

3 T, H' H6 K" f" p# }. a' {, ]9 O
二、假定某人在没有递交《劳动手册》的前提下,使用“曾用名”为某公司服务,请问:
4 ~2 S( X! M8 z/ m2 \, L, y  m1、公司没有该员工《劳工手册》,是否属于非法雇用?罪名是什么?罪罚最高可至多少?/ s% @) U6 g+ ]  F! C) A! M3 s" R) B
2、该员工身份证名叫张三,签领工资的时候却用“曾用名”李四,那么笔迹是否可视为领取工资的证明?& C/ `% \' a5 }6 N2 L$ D8 l5 t" d

$ Q' g# {0 f5 ]& B1 ?4 S" S7 @+ J0 z1 T& F, A  F
- j; T; N/ _# ]: o; n
以上两则案例请各位抽空解答和解释,不胜感谢!
发表于 2006-8-20 06: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第一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 ^- ^; g3 h9 u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上述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a# v0 x: `: f; [& x0 N; |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 m6 e1 w4 E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L7 d4 |" c8 z2 G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 v' Y. h4 i! K+ `  (一)元旦;1 |  g( W4 u# H1 N
  (二)春节;
, l4 J5 s  \# q: h; \2 p  (三)国际劳动节;; D4 l% `" K5 A% F; W( S1 Z
  (四)国庆节;4 p- P. M3 f. O2 N- a8 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9 |5 A7 G# @' }- g" Z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 V( [9 B8 y7 w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 j! B" B" }. q" W9 |( W7 s$ M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 l& Y2 ?3 V' g  @/ D! a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e+ P+ }" ]4 \5 Q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 n: L* [' a* `. N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 X* G. u$ W% E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d' F3 V. G6 v6 F4 X  i6 `( C) {4 W( l; V" ?5 r* 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r* f! F) j* H5 R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c8 X" m4 D3 N$ X-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H9 r' V$ A: @1 W6 U& u* x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Z; B. S# W+ y1 ~
另外,每个地区掌握程度不同,具体情况请咨询当时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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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7: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二问题
- W3 D- b8 \. I4 S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劳动手册的性质是什么?我们这里的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领取《就/失业证》。凭此证工作。) L) |# r- N5 X+ L5 a8 B+ V$ T2 a
关于二-1 你是不是想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与不签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这种作法,如果到一定的数量,如果被劳保部门查处,要给一定的行政处罚的,但不会被判刑,我所知道,在咱们刑法的400多罪名中还没有这样的罪名。# p1 z& }& p: o9 S* [, V' L5 x$ C; W
关于二-2劳动者应该用真实的身份参加工作,如果不用真实身份,那过错在劳动者,笔迹是可以作为领取工资的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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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11: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eesea2614 于 2006-8-20 07:00 AM发表7 F# D7 I) h* A- E) _. I
关于二-2劳动者应该用真实的身份参加工作,如果不用真实身份,那过错在劳动者,笔迹是可以作为领取工资的证明的。
2 {# A* O. e4 g6 E
3 c  w5 Z8 K' g+ m% r
; U* ?  J) ?+ s- u( G3 d
我觉得应该不存在什么过错吧,使用曾用名实际也是指向的他本人,其权利义务也应该由他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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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21: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还是被剥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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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1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答复

法律的条文在前面的一位同志——SEECEA2614,已经粗浅的说过了。
# _* G) W) G5 Q        我来具体的细节性答复楼主的问题:* t- K6 Y2 F: ?& w# w. E0 \+ S
1、朝九晚五之外的加班应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0 a  C% g7 U# ^7 w) b8 u, r
         周一至周五的每天朝九晚五的工作是规定的,那么之外的时间加班工作就是属于额外劳务工作,理当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确切来讲,看公司内定的规章制度有没有与之相关的规定,如有可参照,有异议可向本公司行政高管者提出。而比较通行的正确方法是,员工加班按小时计薪,加班时间超过八小时算一天,按一天工作时间计酬。这种方法是在非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进行的,换句话说,我加班一天八小时工作就纯属于多上了一天班,就必须得到这“多一天的”劳动报酬。
! N9 G! ]8 N  X& A! T3 o8 }' B+ A. Q8 m) C7 ~/ G% `8 c
2、双休日被要求加班的加班费又该如何支付?
7 A+ }! o7 l. i         在企业来讲,许多内务管理性的工作是比较弹性的。当员工在双休日被要求加班时,企业不仅要确实计薪,要理应补休。方法是参照企业是不是有相关的规定或者是刚才的第一条回答。  D& P$ y+ j9 S- Z) D' P6 H
, z$ n/ m' p+ }& R- i; j+ p+ h
3、法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如何支付?; [3 ^; C% d" f; }  c
          请阅<<劳动法>>。具体细节有法律条文说明。300%的概念,希望你能树立。2 t+ Z  V/ Z, Z# Y

8 r$ P4 ]" v% b2 `- L4、这些法定报酬是否有哪些条例可以参考?
- J+ W2 S3 Y+ `/ E; V         在法律条文中没有量化和细化该问题,因为立法时考虑全国各地的收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均;故,你可以参考你们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和明细的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 K1 w8 D" {: u. y- @
$ G9 k2 d: ^! L* x4 J9 C! n! [5、违反了这些条例应该得到如何惩罚或赔偿?
) b/ i8 G# O; {         除非情节特别恶劣的,一般采用的是罚金形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w6 u% e% a  m
' N- A  l" V2 I7 c5 C! g) x( K关于第二条,本人工作很忙,另抽时间回答……请用心等待。
6 y: o- a: d% K- V+ P7 U
! y8 M% J0 B; |[ 本帖最后由 酷酷帅小子 于 2006-8-29 12:2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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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00: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有明文规定,不过感觉加班给不给加班费,给多少,都还是公司说的算2 D) _8 b. I" [+ ^2 c
毕竟中国人这么多,你不干,还有其他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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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5: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假定某人朝九晚五的白领工作,不含税的月薪为2000元,请问:  ::64:: 2000元一个月不是白领吧
, Q3 e( W& |# a8 |- I: a5 G8 @: s9 n$ O- k6 x1 z. K5 H. Y
1、朝九晚五之外的加班应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 ~% \5 \5 k" {: y/ D2、双休日被要求加班的加班费又该如何支付?
( ~2 A- L' V, s9 B; o" v4 }7 ^3、国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如何支付?
; Z3 u1 T6 U9 a5 s* n" ~4、这些法定报酬是否有哪些条例可以参考?
# T8 K, o4 _% ]7 x# |) ?0 S4 @
' Z! D7 c7 I" Z1 ?2 a::65:: 这几个问题有朋友已经回答了,你可以看一下《劳动法》,不过要说明一下,一楼的解答出了错,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一周休息两天,劳动法规定的是一周休息一天,这里有修改。
6 f' `5 W, B4 Z' s% U/ z% P+ a二、假定某人在没有递交《劳动手册》的前提下,使用“曾用名”为某公司服务,请问:0 `  }+ l$ o# g" {* b
1、公司没有该员工《劳工手册》,是否属于非法雇用?罪名是什么?罪罚最高可至多少?  ::65:: 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是强迫工作或是童工则另当别论。' O6 d& f! d2 W( I% D7 s9 w5 O$ K
2、该员工身份证名叫张三,签领工资的时候却用“曾用名”李四,那么笔迹是否可视为领取工资的证明?::74:: 如果张三入职使用李四的名字,所以用李四的名字领工资,我想这个问题可能不会做为领取工资的证明,反而成了张三欺骗公司入职的直接证据,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我想这个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为在现实中以本人名字入职,财务部也不可能让他签别人的名字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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