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查看: 3905|回复: 9

寻求帮助(火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8 05: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说一下我的情况,希望有学习法律的朋友帮我分析一下:
" z2 N9 C/ {: U7 j& ?  我是在一个日本公司里做技术员,2005年本公司送我去日本学习了一年,并签定了合同(未公证)要求我回国后须干满2年方可辞职,但是现在一年过去了,我在这里干的极其不开心,这里的日本人各个是变态,就在前天,还打了我一个同事,为词我们罢了3天工,我也在这个打人的日本人手下做事,我现在很想走人,但是因为有合同在身,不知道该怎么办,按照现在的时间来算,如果我走了,我要赔款大概有10万左右,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未公证的合同是不是无效的,我可以就这么逃走吗?希望各位法律上的朋友给予解答!谢谢!火急!!!!!!!
发表于 2007-1-18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证只是证明合同的形式合法,与内容无关的。
+ O$ g7 s7 F0 Q" o4 ~* M4 F
0 E! G+ ]3 c2 h# \, I; O如果合同内有明显有失公平的内容的,可以判定合同部分无效或合同无效。无效部分不受法律约束力的保护,但其他有效部分还是在法律约束力之内的。6 T, _+ ]8 f9 f' l; w# _( ~; i

+ q" U0 V1 W: O' ~. W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双方在达成共同意思的情况下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18 19: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证是什么?楼上的看的太事实了。
% p/ s& p  L- k: c从楼主叙述来看,抛开感情因素,你与公司间约束合法有效。$ X8 _  o: N3 K; N% b, I
你只是在感情上认为公司的发展环境不理想,所以想跳槽。但这个不是双方约定范围内的事情。
& a* Q* C% k& u' a# {2 r7 o: p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录用你的时候签订的聘用或录用合同之类的物件上,也未见有谁主张过公证事项,难道就会认定其无效么?" b3 H4 F$ X4 N/ c
如果公司真的存在打人事件,而又发生在你身上,你可以申请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仅仅是因为感觉上,不喜欢目前的工作空间,不能成为你的抗辩理由。8 _. \/ ~, ~1 R9 {
刚从事法律事务,所有有不当之处,谢谢其他人指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21 22: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比如说趁人之危阿,之类别的什么)或者有其他违法情节,使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话,去法院可以申请撤销公正等。- x  G+ W& r) i- ~6 d& Z% q

& t6 P8 s  w" B" M; Z但是前提是,您得有证据证明此合同违法,或者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才可能撤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28 15: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到 是现在所以 :
% i( `' @% \4 ^2 k6 H  公司 有对 员工 培训 的义务
$ |1 V! I8 {* w- i7 R* H7 d你 辞职也不必 陪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0 14: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能逃跑,搜集证据

不能逃跑  Q, S# U  v* N5 n
搜集证据
  h* b  ^+ U( c! j* m0 }, |然后起诉+ y9 t1 k) s: Y7 G: e: T
告诉你的家人* q1 w* J' B0 ~4 d' K+ }- d
让他们在国内帮助你起诉' Z- {* b- j/ I  X
至于你们的合同他是有法律效应的" e0 u( a5 X) E2 x0 D5 L
让你们的父母和中方公司交涉; K5 Y: K& z! t  l4 ?. C: Q
这样就会好的
2 V' n. T4 ~- i2 i放心的劳动, h0 L6 J) ^$ U0 q: A/ w. t. ]
关键是搜集证据7 B" D" C& J* A3 ^0 \
谢谢
6 _+ g; }7 M8 @2 y* [* q$ @3 F- u我是学习物业管理的
! O  g& P* v: d; ^+ e0 s不是法律
0 M& ^2 I3 l- @! @我感觉应该这样的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20 20: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如果合同签定的双方在当时是合意的" R; u; W9 Y9 ^  {0 [0 r  u6 b
合同中又没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 z. n% o0 `% Y) c4 T: ]7 ]3 x那这个合同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 V3 `4 I+ I& }% U. l, f0 M; q双方当事人都是应该遵守的~~
) ?% N' g& [; G, e' a$ P这种情况应该只能和公司协商
4 ^* w+ d3 b$ B* k/ H当然,就象前面的大哥说的,你能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愿,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公平嘛~~: \( i. X% M) N/ j  _% s! g
如果打人事件发生在你的身上,也不能因为这个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5 07: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动群众抵抗暴行~干狗娘养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9 18: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公正的合同并不代表合同的失效" k3 B2 }2 s8 J7 W2 |2 e
公证只是做为一个证明其所签订的内容合法
* D) y' j7 j6 }' \. Q9 j9 K但是合同本身是具有效力的 除非在签订的时候非本人意愿 但是事后如果要求违反是你违约9 N0 S. }. L& T
公司是没错对于员工有培训的义务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后必须  r+ p0 i- T; R1 ^, p9 i4 e5 D
为其单位服务一定期限,这样就成为了合同的条款! C; V; M3 j4 f
如果说在工作期间对于工作的环境不满或给于您自身带来不危害的可以使用法律保护自己
$ z+ }& v, z, q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述 ! T. }) d( B; ]' B3 f

. t+ i1 k+ @1 z" l8 s# ~/ H4 ^个人意见 偶只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哈 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9 22: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
0 W2 A5 |% }: z-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y6 i) s" X8 H, V& i$ i/ Y! E# B6 y  (一)在试用期内的;
# b4 ~2 j" w" h' O* v# m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V& c# ^6 c1 ~5 \% P5 F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 ~8 {8 H9 e  X& L" W5 Z$ K: T; a1 j! ]' R5 L8 w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J- f! v1 @3 @" g5 w. b& `: J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C' B3 ^, Y5 J$ s; a! J
* `) V2 z0 z  p9 X* K- ~*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y7 H2 `# Q; R  q/ W2 h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d2 {4 W  A4 }1 P( `9 g) w1 m. y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1 G) \# @6 H5 m0 M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i0 b% ~* q  Q$ a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 b* \4 A0 Z& K1 U- ?$ V( a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h- N9 X8 F0 C" b. Q5 D7 O$ J- h, N) n6 B2 p" [- ?+ c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一经签订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可以对培训费用经行约定。这一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有效的。
6 {: u, [+ G0 C, @& u     你现在需要做的是收集公司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证据,特别是违反劳动法禁止性规定方面的证据。然后该怎么做你自己看着办::0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6-7-8 18:50 , Processed in 0.060326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