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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产权过户的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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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14: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需要产权过户的的赠与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以过户事实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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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过户的是不是属于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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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人证明的赠与行为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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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产权没有过户的,但经过公证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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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已经过户的,但没有实际交付是不是应当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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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12: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户(登记)和赠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 T& E# y- n$ L9 A0 g& B* p! }8 B: y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因此不办理登记不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1 U* g8 W3 @: @6 b  m, Y
而赠与是合同行为且为诺成性合同,只要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无须交付或者登记,合同成立。6 ?2 l# {+ G+ x5 y3 @) f% T7 ~
因此:
1 R7 v2 A- q+ F* Y! w5 D4 n在你的情况下:赠与成立,但是不动产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说接受赠与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此时是债权(即要求赠与人履行过户登记),物权尚未取得。
$ e8 e: T5 l! H$ m0 y此时,公证的对象只能是赠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公证的对象是债权行为,而非物权。
# d1 ~4 W% J( A$ ]4 [8 X. v! v6 ?对已经登记的,以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时间点。而交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 e8 d2 u- Y3 J4 t7 L回答问题:  u* i1 x( V, x( o5 R
1、物权和赠与合同是两回事,赠与是赠与,物权是物权。只要接受赠与的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成立。
* |$ h! \& k2 c& O2、没有过户的话只是物权未转移,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R, p( }1 R
3、证明人的证明只能对赠与合同起作用,对物权不起作用。
1 V; e0 Q, m# J9 O( b5 S4、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则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 A  b4 X* b" t4 g, |( W5、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不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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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1: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4、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则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h4 u+ Q# G. m. Y5 U
???+ D" `: q9 _; ?  j: O& s) Q
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比如某公司赠与某希望小学钢琴2台);公证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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