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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8: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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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同志因各種原因壓力,無奈的選擇與女性結婚,特別是30歲以上的人。
* `1 w; [/ }3 F; r, x# x) p 那時候的社會氛圍與現在不同,而且30歲以上的人,他們接受的教育(家庭、學校、社會)也與現在區別很大,這些請理解。如果大家僅僅從自身去評論一件事物的時候沒什麼,可如果僅僅從自身的觀點去評論整個現象,那麼就會出現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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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D! C) o8 |' V+ O 我個人是不會接受有婚姻的人;但可以接受有過婚姻的。5 m- S. \% P, {+ e0 h
如果當初結婚是迫於壓力無奈的選擇,那麼你既然想要你的愛,就應當給於別人相對完全的空間;而不是處于連“二奶”的地位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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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樓主說到的分手理由,那不是有婚姻人的專利,也不是GAY的專利。
% ?1 p( e( i7 ^& ~% f9 b+ Y 那已經是全世界分手的“最好”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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