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保安全在实行变线或者转向动作的首要义务就是观察,也包括观后,强行并线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客观原因。确保安全的原则并没有规定前车并线没有观后的义务,而恰恰规定应该尽到观后的义务。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就是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电动车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标准规定其范畴,但是电动车设有转向灯,在司法解释中就有了变线提示后车的义务,这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出的。而最大的过失就是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实行并线。 ' R2 Z& m) m( k6 m. k3 B: |# U* i. B) t3 T6 m$ o( w8 U+ ^
2.不在讨论路口问题,既然你也认定不是在路口发生,所以引用路口原则没有必要。0 K3 t. X* [9 Z/ K& W f
( A7 H! Z" D4 r. F
3.上法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但是对方不履行相关赔偿责任。一种是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第二种情况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交管机关声请在次认定。如果不服认定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在法律上有很高的作为证据的效力。个人举证质证那是到了审判环节,这里不予讨论。关于你谈到的无监控路口判定是否闯灯,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会调查事故目击者,还可以根据其他物证旁证证明到底谁在闯灯。现场勘察与事故认定并不是划分赔偿责任,而是对事故作出科学的客观的分析。为法院的审判提供参考。所以不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说法。现在还没有到庭审阶段,所以你说的民法的精神,举证与质证的问题应该是庭审阶段涉及问题,不要偷换概念,事情还未进展到庭审,不需要那么超前。请围绕中心。) m0 v) S) I$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