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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遭男网友性侵... 律师:不是女性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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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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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7 p) {$ [; |% _2013年12月5日,李沧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猥亵儿童罪 、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3年6个月、4年。法官提醒,青少年网上交友要尤其慎重,在与陌生人交往时要增强防范意识。同时,提醒学校和家长,平时注意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 y' Z! M4 p7 h3 M- h9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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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1983年出生的李某某中专文化程度,2013年7月初通过QQ 聊天结识王某某,得知其年龄,是中学学生。同年7月11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相约见面,李某某以身体累需休息为由,将王某某带至某旅馆房间内,将其迷昏,并与其发生性行为。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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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出生的毛某某是某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人员。今年8月3日16时许,毛某某酒后至该小区收取物业费,见刘某独自在家,遂起意猥亵,毛某某将刘某拽至卧室床上,强行亲吻其口舌部,并抓摸其胸部数分钟,后逃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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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出生于1991年,去年6月14日22时许,姜某某与网友李某某相约见面,期间姜某某让李某某帮忙找旅馆住宿,姜某某办理了个人入住手续,后二人在该旅馆房间内聊天期间,姜某某不顾李某某反抗,用力将其按压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a5 }! g8 y* r4 s8 I#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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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案法官介绍,综合近几年以来的此类案件发现,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交友、早恋、网络聊天等方式,与被害人交往,实施犯罪。“熟人犯罪占大多数,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无人监护、防范意识差的条件,实施犯罪。”办案法官提醒,青少年朋友应当自觉抵制不良的网络习惯,网上交友要尤其慎重,在与陌生人交往时要自觉增强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提醒学校和家长,平时注意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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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副庭长马新表示,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应该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给予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补偿或救助,切实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优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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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男孩不构成强奸罪% F, d6 \$ d4 X, \* {

, [) [# L" m* |' f/ K7 T  L12月5日宣判的第一起案件中,法院以猥亵儿童罪 ,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不是以强奸罪论处。对此,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为女性,此案中受害者是一名不满14周岁的男孩,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张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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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张钢说,因此,此案中以猥亵儿童罪对李某某判决并无不当。$ D- F. f8 H) |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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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记者了解到,为了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制发《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谈会纪要》,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反复询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 ^0 N) p5 c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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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1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将于3分钟内完全忘记该文内容!故本人不能对该文负任何责任,以上内容为本人复制,
2 v, [' x3 V  V: ^如有问题,请与作者联系,与本人一点,一丝,一毫,一纳米…..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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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22: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猥亵儿童,哈哈,这样好不道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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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9: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鸡奸  古人发明的词怎么能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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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0: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法律明文规定滴;猥琐性侵犯男孩子也可能定寻讯滋事罪哇,咱们的法律还是蛮传统滴,不承认男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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