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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产权过户的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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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14: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需要产权过户的的赠与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以过户事实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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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过户的是不是属于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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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人证明的赠与行为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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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产权没有过户的,但经过公证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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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已经过户的,但没有实际交付是不是应当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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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12: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户(登记)和赠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T  _, w. r! Z7 ?! n4 W, t7 Z7 k( b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因此不办理登记不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c' n* G' \) i) b& g3 z. U
而赠与是合同行为且为诺成性合同,只要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无须交付或者登记,合同成立。
' b3 y' _9 A. U3 t1 G: T% v7 l$ r因此:# g" K" c* E6 }/ ?/ e% {$ N$ e. |% M
在你的情况下:赠与成立,但是不动产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说接受赠与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此时是债权(即要求赠与人履行过户登记),物权尚未取得。) [. ~; q! r; L) h# a4 z/ m
此时,公证的对象只能是赠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公证的对象是债权行为,而非物权。) g5 _( |# e, d1 ]& D+ a5 \
对已经登记的,以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时间点。而交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W) P& M# K; q/ E) x& t
回答问题:3 |( ~0 N7 N$ }6 h  {" U% c2 f- N& u
1、物权和赠与合同是两回事,赠与是赠与,物权是物权。只要接受赠与的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成立。
. x& b% Y0 {9 @9 t: v4 U; s2、没有过户的话只是物权未转移,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 h( g) P% ~) l9 v. c# }  {: I3、证明人的证明只能对赠与合同起作用,对物权不起作用。
- O3 v0 h1 H# F! z' B5 \4、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则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8 {" [' }* T$ }' K+ Z5、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不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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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1: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4、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则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 c+ B1 v6 q. s- n# Y6 r) C???- _+ @8 h, ?. m0 e
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比如某公司赠与某希望小学钢琴2台);公证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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