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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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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 ~5 y. N# `, R. v8 t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3 ^3 W" ~ p. J" a* z解读: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 L X5 u$ k l! S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1 S& z! f2 ^$ X; Y( M( P& d. k( V% h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6 [, Q. N7 i5 q; |( t( c2 h$ E1 j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2 F+ \# {4 ]6 b7 L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X1 C: Z- [# Q0 ^. \$ X5 y
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n2 _$ E% c( V" [6 F6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2 p' D! i1 k x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 Y, d/ }: ~: [- p9 j
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 j4 O1 s9 l1 \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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