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LY 发表于 2006-8-13 10:03:40

[分享]2006年司考大纲、法规汇编、历年试题电子书下载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2002—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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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考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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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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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Y 发表于 2006-8-13 10:04:53

司考复习——宪法总结资料

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1、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2、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13、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15、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6、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

  1、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读者可作这样的记忆: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此处选举是指选举人大代表,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注意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注意第6条第3款规定的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的条件:

  (1)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

  (2)选举期间在国内。

  3、准确掌握各级别人大选举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注意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选举的“领导”与“指导”不同。

  4、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备案机关: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2)省、自治区;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6、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

  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

  7、注意第12条第2款调整比例的有权决定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

  县、自治县人大中,每乡镇至少有一名代表。

  8、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注意每一选区的代表人数: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9、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直接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10、有关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曰内作出决定;(3)不服选举委决定,在选举曰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注意上述有关3曰与5曰的期间规定。

  11、第29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

  (1)各政***;

  (2)各人民团体;

  (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12、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第30条第1款)。

  13、直选与间选的差额比例(第30条第2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14、注意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资格(第32条):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5、务必掌握直选与间选的主持者(第34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35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16、直选与间选均采用无记名制(第36条第1款)。

  17、投票种类(第37条):

  (1)赞成;(2)反对;(3)另选其他选民;(4)弃权。

  18、委托投票(第38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与代写选票(第36条第2款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同于代写选票。

  19、重点掌握无效投票与作废投票情形。第40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41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0、掌握第41条当选代表所需票数(选区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之过半数)。须注意的是在直接选举中,只有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时,选举方为有效。所以,对某人是否当选,首先应认定该选举是否有效,然后再看其得票数。

  21、监督、罢免单位确定: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2、各级有权提出罢免请求或罢免案的主体:第44条第1款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45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3、监督、罢免代表的投票规则:第47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法易混淆知识点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8条(四)到(九)项: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3、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禁止转授权:第10条第3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56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

  4、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联名、一个代表团。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名。特别注意常务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5、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人员(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7、注意第28条关于“二审”及“一审”的条件规定,二者的条件有相同一面,亦有差异。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8、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9、“较大的市”的含义: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0、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不仅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第65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11、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12、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报批,但若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是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14、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第81条第1款)。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第81条第2款)。

  15、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第88条)。一般而言,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

  16、第89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曰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17、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ALLY 发表于 2006-8-13 10:05:14

《民法69讲》勘误

1.P35 [例] 答案②、③改为“搬家公司赔偿丁的花盆及砚石损失”。
修正原由:依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判定雇员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采客观说标准,即主要雇员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即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乙、甲之行为可认定为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故应由搬家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2.P80倒数第6行增加“④有登记对抗效力的动产,如汽车”。
增补原由:课堂上常有同学问汽车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增此以明确立场。

3.P118—119,删去P118后三行及P119的第一行。
删减原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通过,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相并列的一个赔偿项目,不再将死亡/残疾赔偿金当作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种。换言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已被废止。

4.P124之第十行“民事违约行为”改为“民事违法行为”。
修正原由:印刷错误。

5.P139之第2行的“次”改为“以”。
修正原由:印刷错误。

6.P344之第6行,“让与人”应为“受让人”。
修正原由:笔误。

7.P375之倒数第5、6行改为:“乙既能请求甲负侵权责任,也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二者择其一。
修正原由:编辑失误。

8.P380之[例1]中第二行“8月11日”改为“8月1日”。
修正原由:印刷错误。

9.P427之[例1]的答案改为“A”。
修正原由:此案中货车车主与公交公司对于王某的受伤应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参?臼楣赜诓徽嬲???鹑卧?淼牟?停≒152)。
本案原为某年律考的真题,原本属于多项选择题。但从现行立法分析,只有A项符合题干选项要求,余皆错误。

10.P459之[例1]答案“A、B、C”改为“无”
修正原由:原答案是依《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作出的。依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的第22条,本题中的A项的“义演”不同于第22条第(九)项的“免费表演”;B项的“发给学生”使用不同于第22条第(六)项“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C项的“他人的汉字小说”不同于第(十一)项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至于D项,也不符合第22条第(十)项的情形。

11.P481之[例]答案“C”改为“B”。
修正原由:依有关规定,港、澳、台的自然人向大陆申请专利的,由在中国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即可,而法人向大陆申请专利的,则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12.P481之第十四行的“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改为“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修正原由:原作者对《专利法》第20条的“发明创造”一词理解错误。

13.P467之[例3]的答案改为“A、C、D”。
修正原由:依修正后的《专利法》第20条,我国现行法采与马德里协定一致的原则,即实行“一表多类”的申请原则,故A项符合现行法,B项不再符合。

BALLY 发表于 2006-8-13 10:06:00

《商法、经济法、国际法49讲》之商法、经济法部分(王小龙)

1。专题讲座167页
以下对商业银行的接管,说法正确的是:
A 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B 若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可以决定接管
C 接管期限一般为1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D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终止
答案应为B D。

2。专题讲座185页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意见,哪些不符和法律规定?
A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构成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B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应当暂停股票的上市
C 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机构只能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 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答案应为BC。

3。49讲的134页例一 出的不严谨,题目中的人身应该改为“人寿”。

4。专题讲座194页
1000稿酬应缴纳的税款如何计算?
书上说的是“应纳税稿酬所得”1000元,适用20%的比例税率,则应缴税200元.又减征30%,即减征60元.实际缴税140元,实际税率是14%.编辑漏了一个"0".

5。第67页11行,应该是“受让”,而不是“受偿”。

6。第45页10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参见<公司法>第68条.

《刑法50讲》

第55页专题九 正当行为(一)——“正当防为”应为“正当防卫”,为印刷错误。其余未发现有知识点错误。
《理论法学40讲》



1 .第 26 页倒数第三行的 “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 修改为 “ 制定法 ” 。

2 .第 155 页的 “ 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 ” 的例题的答案修正为 B 。
第 72 页第六行的 “ 答案 ” 改为 “A 、 D” 。选项 B“ 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 太过绝对,错误,不应选。在《国家赔偿法》上,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考虑违法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3 .第 224 页倒数第 9 行 “1 .只能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相应地,也只能由本级人大罢免 ” ,删去其中的 “ 选举 ” 二字;

4 。 第 108 页倒数第三行的 “ 洪武元年 ” 改为 “ 吴元年 ” 。

5 .第 225 页第 1 ~ 2 行 “ 可以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决定;相应地,可以由本级人大罢免,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决定免职 ” ,删去其中的 “ 选举 ” 二字。

6 .第 239 页倒数第 5 行开始的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者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发生缺位的,若在人大开会期间的,则由人大选举或者任命 ” 修正为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者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发生缺位的,若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的,则由本级人大依法选举或者决定; ”

7 .第 263 页第 22 行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8 条 ” 修改为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3 条 ” 。

8 . 第 243 页第 17 行的 “C. 省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改为 “C.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

9 .第 254 页的第四行至第七行的内容修改为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源于全国人大的间接授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直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自然有权监督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

10 .第 254 页倒数第二行的 “ 因此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报 ” 修改为 “ 因此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 ” 。

11 .第 256 页倒数第一行的 “ 南昌市地方性相抵触 ” 修改为 “ 南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

12 .第 304 页倒数第一行的 “ 满一年的 ” ,修改为 “ 满六个月的 ”

13 .将第 328 页倒数第一、三、四行中的 “ 甲要求审查县政府的规定的申请 ” 修正为 “ 县政府的规定 ” ;

14 .第 329 页例题中的 “ 县人民政府 ” 和 “ 县政府 ” 改为 “ 市工商局 ” ;答案中的 “ 县长 ” 改为 “ 市工商局局长 ” 。

15 .第 342 页倒数第二行的 “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水利局为被告 ” 修正为 “ 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法追加水利局为被告 ” 。

16 .第 348 页倒数第九行的 “ 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复议 ” 修正为 “ 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复议 ” 。

17 。第 361 页例题及其解析中的 “ 县政府 ” 改为 “ 市工商局 ” 。

18 .第 399 页的第 17 行的 9 月 9 日改为 9 月 8 日。

19 .第 417 页第七行的 “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197 条,工商局注销公司登记,必须由清算组织申请 ” 修改为 “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197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才可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20 .第 429 页 “ 某甲、某乙、某丙 ” 的例题的答案及其解析修正如下:
“ 【答案】 BC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本题中,县工商局的 “ 上一级行政机关 ” 仅有一个,即市工商局( C ),因为工商管理机关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县级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实施监察,所以 B 也正确。 ”

BALLY 发表于 2006-8-13 10:06:35

补充内容:


政府采购
【母法条】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相关法理】
《政府采购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部分未作特别说明的,为《政府采购法》法条。
【考点及实例】
(一)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但不适用于:
( 1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 2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 3 )军事采购;
特别注意: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 2 条第 1 款、 84 ~ 86 条)。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 2 条第 2 款)。
1 .采购人(第 15 条)
政府采购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 .采购(第 2 条第 4 款)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 .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

4 .采购范围
( 1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
①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② 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2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第 7 、 8 条)
①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 .采购对象(第 10 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2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 3 条):
1 .公开透明原则
( 1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 11 条)。
( 2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第 63 条第 1 款)。
( 3 )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第 63 条第 2 款)。

2 .公平竞争原则
(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 5 条)。
( 2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 22 条第 2 款)。
( 3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第 25 条第 1 款)。
( 4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第 25 条第 2 款)。
(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第 64 条第 2 款)。

3 .公正原则
( 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 12 条)。
特别注意,所谓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 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 60 条第 1 款)。
( 3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 60 条第 2 款)。

4 .诚实信用原则
( 1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25 条第 1 款);
( 3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 25 条第 3 款)。

(四)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1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 1 )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①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 2 )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各部门确定的内部政府采购牵头机构统一采购本系统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①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 .分散采购
( 1 )分散采购的情形:
①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 2 )实行分散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方式 —— 招标
1 .公开招标
( 1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包括:
① 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第 27 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② 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第 3 条)
( 2 )例外批准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3 )禁止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1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第 29 条):
①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2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第 11 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 .废标(第 36 ~ 37 条)
( 1 )应予废标的情形
①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2 )废标通知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3 )废标后处理
①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②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六)政府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1 .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的情形(第 30 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 .竞争性谈判程序(第 38 条):
( 1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2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4 )谈判
①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②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③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5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政府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 31 条):
(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八)政府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
1 .询价方式适用的情形(第 32 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 .询价程序(第 40 条)
( 1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 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3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4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九)政府采购合同
1 .政府采购合同
( 1 )性质(第 43 条第 1 款)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 2 )形式(第 44 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3 )必备内容(第 45 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2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第 46 、 47 条)
( 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2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3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
( 1 )分包方式履行(第 48 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2 )追加(第 49 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3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 50 条)
①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②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③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质疑与投诉
1 .询问与答复(第 51 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 .质疑与答复(第 52 、 53 条)
(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第 54 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4 .投诉与投诉处理决定(第 55 ~ 57 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5 .行政复议或诉讼(第 58 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违法的政府采购活动
1 .采购方违法(第 71 ~ 73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特定违法行为(第 71 ~ 72 规定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1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 2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3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供应商违法(第 77 条)
供应商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中标、成交无效:
(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BALLY 发表于 2006-8-13 10:06:59

行政应急
【相关法理】
行政应急,是关于行使应急职权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行政机关管理的行政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正常社会状态下的行政事务和非常社会状态下的行政事务,行政应急是法律上为管理和控制非常状态下行政事务的制度。
【考点及实例】
(一)行政应急的基本特征
1 .突然发生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公共事件,对全国或者一定区域的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2 .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管理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必须采取特别行政应急措施;
3 .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公民个人将增加新的负担和接受必要的权利克减。
(二)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1 .协调发展原则
在国家行政能力发展、行政职权和行政资源配置等方面,应当做到正常行政管理与应急行政管理协调发展。
2 .法治原则
行使应急职权,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3 .人权保护原则
( 1 )依法增加公民公共负担和依法克减公民权利;
( 2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提供公正和及时的法律补救。
4 .比例原则
行使应急职权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当。只有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和恢复正常秩序时才行使应急行政职权。
(三)行政应急措施的种类
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总称。按照这些行政应急措施对公民权益的影响,大致上可以分为:
1 .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
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遭受突发公共事件损害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救助和保护的应急措施。
2 .负担性行政应急措施
负担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克服行政资源不足而要求公众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应急措施。
3 .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
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限制行使或者予以克减的应急措施。
特别注意:
( 1 )对于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法律特别关注和禁止的是行政不作为、不当延迟行为和不公平歧视行为。
( 2 )对于负担性和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授权。
(四)行政应急类型
行政应急类型是指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对行政应急制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是要求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导致因素。
1 .自然灾害行政应急
自然灾害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2 .安全事故行政应急
安全事故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核电厂核事故、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事故等技术性事故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3 .公共卫生行政应急
公共卫生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流行性传染病等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出现危害动物和植物等生物灾难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4 .经济危机行政应急
经济危机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金融信用危机、资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5 .社会冲突行政应急
社会冲突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严重骚乱、动乱等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sunyichao 发表于 2006-8-13 11:28:39

哈哈
楼上的你今年也司法考试吗?
我今年考,多多交流!!

暗夜精灵 发表于 2006-8-13 14:01:31

看来还是有很多人参加司考啊
小弟今年也参加考试,各位大哥多多帮忙啊

BALLY 发表于 2006-8-13 15:25:37

原帖由 sunyichao 于 2006-8-13 11:28 AM 发表
哈哈
楼上的你今年也司法考试吗?
我今年考,多多交流!!
你牙哥哥已经过了
我在法村做斑竹 多来支持哥哥

seesea2614 发表于 2006-8-13 16:50:57

又是一年考期到,祝所有的司考朋友,能须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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