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口罩 发表于 2008-10-10 16:57:16

急!10小时内需专业答复!谢谢!

近半月前,一朋友因他好友生日被多人劝说到酒吧去庆祝。过程中,旁一男子对他动手动脚,他及朋友劝说并警告但无效。多数朋友去跳舞时,那男子靠近他烦他,他迫于压力就答应保持距离与其玩筛子,过程中该男愈加靠近并强行抱住他,他反抗无效只能强行将该男子推开,不料该男头触尖锐物受伤。在他及朋友陪同下打的前往医院,缝九针并住院一晚,次日该男自行打的回家。

蓝口罩 发表于 2008-10-10 17:12:23

事后要求“明日周六内”要不赔偿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等约2500,要不和他交往,去该男家住一个月不去学校不回家不与别人接触,要不报警处理(该男已出柜,家人知道他的情况)。他已私下给了800元,来自自己及朋友的零花钱,但他已无力再支付。

蓝口罩 发表于 2008-10-10 17:19:56

现在期限已到,该男知道他家住址(他们有共同的朋友)。本是迫于为好友庆祝生日到同志酒吧却无辜地遇到这事。他现在很担心该男报警并告知他家人同学朋友他是同志的事实。本人为军医大学员,因时间紧无力帮忙,于是到网络烦请大家给予支持帮助,万分感谢!

少年摩羯 发表于 2008-10-10 19:59:37

简述一下,A遭遇B性骚扰。A已经明确警告过B,而B因自己的过失导致自己受伤。

从B的要求来看,应该主要涉及民事赔偿关系与民事人身关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因而B的前一要求如果能拿出合理的根据,如医药费花消的单据,则为合法要求;而后一要求涉及人身关系,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B基于A没有实现前一条件的能力,准备报警。如果完全按照法理来分析,应该是B自行承担后果,(暂不讨论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如酒店锐器摆放问题)A不承担或只承担一部分责任。A已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进行了支付,因而B没有理由再向公安机关报案。

所以,如果B要打官司,按正常方面说法院应该根本不会受理。如果是赔偿金额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能会组织调解。但B的后一个要求法院不会支持。

至于警察那里怎么说,就要看当地公安的行政执法能力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由★舞来分析一下可行的方案。

[ 本帖最后由 少年摩羯 于 2008-10-10 20:04 编辑 ]

★舞、 发表于 2008-10-10 22:09:27

1.同性间是否存在性骚扰,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
2.这是一起民事案件,而不属于刑事案件。
3.商家在这一纠纷中只应该负次要责任。
4.如果确实给了对方800元,我可以认为你们一起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承担了责任。
5.如果他还不满足,用这件事相要挟,将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建议:1.可以参见敲诈勒索罪的条文对他进行一种法律震慑!!
2.不要害怕对方,要有信心战胜他。
3.如果他报警的话,也不用怕,这样的案件是不会立案的。顶多就是调解。
4.记住一点要说的,就是他侵犯到你人身的安全(通俗来讲,你要咬死他摸你下面,一种本能的反应把他推开)不管到哪这条都很重要。
5.如果真的他报警了,你就以他侵犯你人身权利为由反诉。
6.他的行为虽然不够成猥亵罪,但是属于猥亵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给予行政拘留,你可以用这个说服他不要报警,不然他就会被拘留。

真是诬赖,如果这事发生在我这里,我还真想会会这个诬赖。

★舞、 发表于 2008-10-10 22:20:59

这样的案件我还没遇到过,我还是和李银河的观点一致,要求尽快通过同性婚姻的提案,从而完善这一方面的法律空白。

其实他就是抓住你怕的这一点,所以不要怕报案。他也怕被拘留的,你就按我交你的去做,去说就是了。还有一点就是在赔偿协议达成的时候最好有第3人和你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最好的办法就是写个赔偿协议。省得他后悔,有了这个协议,他报警的理由就没有了。

少年摩羯 发表于 2008-10-10 23:28:52

这个案子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敲诈勒索。可是数额似乎太小构不上犯罪,难以提起有力的反诉。

第二个反应就是乘人之危,似乎依然有些牵强。

所以想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寻衅滋事,不知道是否能够在公安那里讨到一点说法。

无论如何,都是B有过错在先,即使要A承担过失责任,也不会承担太多。

麻烦就麻烦在个人隐私的保护上。B如果真的对A同志身份进行暴光,能否以侵犯A的隐私权进行起诉。毕竟公开同志身份无论是基于事实也好捏造也罢,都构不上侵犯名誉权。

如果是我的话,我可能大大咧咧的让他说去,谁会信他,而且我家和学校又远得很,家人不会知道。只是A的家庭可能难以接受。造成影响又是间接影响,很难追究B的责任。

人情这东西最复杂。还是找几个朋友坐一起喝顿酒对B进行劝解吧。

[ 本帖最后由 少年摩羯 于 2008-10-10 23:30 编辑 ]

★舞、 发表于 2008-10-11 10:39:36

昨天晚上详细的翻了《刑法》《民法通则》〈宪法〉等等法律书籍。因为要考虑到A的实际情况。A为了自己不被暴光,B要坚持要2500元的赔偿,或者就是其他不正当的要求。

首先剖析A和B 在发生推让过程中致使B发生伤害一案。
B对A做出了不该做的行为,出于人自身本能反应把B推开,造成B受伤。在这一案件中,认定B首先具有重大过错,A和商家有轻微过错。然后就是赔偿问题,首先确定受伤后发生的损失,医疗收据和往返医院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凭证),误工费的说法不予以支持。判定B为自己行为承担70%的责任,A和商家各15%的责任。

在来剖析A和B事后如果发生B暴光A的隐私
隐私权的定义:一般我认为公民不愿意公开的都属于隐私,隐私权结合国内审理的案件和国外的例子一般如下: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相关的法律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他要报警就让他去报,必须的一点就是你们达成的协议问题,一定要有第3方和A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考虑到你自己的一些问题,不建议调解,调解只会认为你在怕他,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就赔他2500。这是没办法的事,如果要到法院的话,肯定不会赔那么多。

对付无赖就要用无赖的方法。对于这件事我已经有很多的感情因素在里面了,要是我遇到这样的事我就会用自己的方式处理。所以我回避这一案件,因为有个人感情色彩在里面。请       少年摩羯   继续分析!!!

少年摩羯 发表于 2008-10-11 13:46:20

★舞同学已经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即民法意见第160条,因而可以找个律师朋友帮忙制作一份律师函,起到震慑作用。

人情方面,只能请朋友帮助周旋,让他拿了800块见好就收。在法律与舆论的压力下,希望事件能够得到顺利的解决。

shangguan 发表于 2008-10-11 21:54:43

要是我,别说800,他一个子儿也别想从我这儿拿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急!10小时内需专业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