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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详细的翻了《刑法》《民法通则》〈宪法〉等等法律书籍。因为要考虑到A的实际情况。A为了自己不被暴光,B要坚持要2500元的赔偿,或者就是其他不正当的要求。2 {6 p9 R2 o& |" E/ W
/ m: D) a! ]) h7 B首先剖析A和B 在发生推让过程中致使B发生伤害一案。
, o; x/ w7 b8 y: n0 HB对A做出了不该做的行为,出于人自身本能反应把B推开,造成B受伤。在这一案件中,认定B首先具有重大过错,A和商家有轻微过错。然后就是赔偿问题,首先确定受伤后发生的损失,医疗收据和往返医院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凭证),误工费的说法不予以支持。判定B为自己行为承担70%的责任,A和商家各15%的责任。9 ~" J9 v: E& a1 H b j
0 E" _: _/ x, h9 L/ J7 F. V3 R在来剖析A和B事后如果发生B暴光A的隐私
5 o" ?: J) u: Z6 G9 ] Q8 }$ `. `2 A7 u+ ^隐私权的定义:一般我认为公民不愿意公开的都属于隐私,隐私权结合国内审理的案件和国外的例子一般如下:
0 V7 u/ T( t3 c6 L8 O9 R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5 d$ i* E: r# y0 Q2 H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6 `2 _# a' ^- N8 D3 |8 a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 H6 _0 }9 T/ @( H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 x& E8 E# }) ?. _1 x: f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_3 r$ U: d; @5 W8 B+ c0 W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 ]' F7 L! {# \# ~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u6 Y0 c& H. U8 i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C# s* }8 K7 M. v( R9 O. \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u( p5 w* K- [( S2 p4 N) @5 G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4 z7 |8 p1 Z: a2 \9 L. f* W8 `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0 d" j5 I$ Y6 n `& [) N- l相关的法律如下:
5 {) F) V) p1 ?2 W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 c: C8 c3 D- k+ c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o. g/ y+ P) B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 A5 T6 _3 x, |( S0 s3 _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S+ p. |, ?0 q. U- u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E; A& l- j6 `7 @, i( r# u/ ?3 O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F4 m3 h. D) Y6 |- O: p7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B0 P2 G" D5 Q* \: P%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0 Y2 ?" e1 u+ w& L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6 l* V. A, `; a/ s. Z' L+ k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 A! q$ I4 y2 | W1 a& \8 b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9 d7 b4 f2 X9 b8 c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8 \9 n& v: H% L# F ?3 k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6 R2 l+ t$ V- {/ C" T/ z1 B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3 C: {" B: R7 w% J2 _1 L6 q- o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2 `. j- f% Z5 U% w2 c! W* X; Q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i0 R0 Z+ \. s; h' r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t& @: C/ ?3 b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W1 X1 V5 R& D7 D: Q6 ?. A. h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7 w6 d5 _* v9 j @+ W! ^' |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 Q9 p i+ p5 N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F y; z5 @4 \+ h$ F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m1 e) N/ p5 i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1 F0 W5 n7 a. r% A, b* U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o- |3 k9 `; W' _4 \' c/ O2 ^& h3 }, g! Z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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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7 |, S! J9 o) f6 f他要报警就让他去报,必须的一点就是你们达成的协议问题,一定要有第3方和A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考虑到你自己的一些问题,不建议调解,调解只会认为你在怕他,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就赔他2500。这是没办法的事,如果要到法院的话,肯定不会赔那么多。! | w, R$ _ A" ~% H f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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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无赖就要用无赖的方法。对于这件事我已经有很多的感情因素在里面了,要是我遇到这样的事我就会用自己的方式处理。所以我回避这一案件,因为有个人感情色彩在里面。请 少年摩羯 继续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