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1 [& O M4 n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行李保管牌上没有任何个人标记,寄存店保管人员是认牌不认人,其不负有审查持牌人真实身份的义务,从表面上看,取包人与存包人不一致时并不存在对保管人员的欺骗。但是行李保管牌作为一种存取包的凭证,意味着存包人和取包人在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这样才能保证不会发生错领、丢失的情况。因此,当取包人并不是原先的存包人时,此时取包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冒领,虽然寄存店保管人员并不负有审查取包人真实身份的义务,但在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取包人的冒领行为在实际上是对寄存店保管人员隐瞒真相的一种欺骗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取包时对保管人员隐瞒了自己不是存包人的事实,使保管人员误认为持有行李保管牌的李某是包的主人而将包错误交给了他。因此,李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包取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