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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8日,李某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拾得一个行李保管牌,李某得知该牌是火车站旁边一家行李寄存店的牌子,于是试着拿牌到店取物,店主见牌后将一个行李包交给李某。该包实为蒋某所有,包内有手提电脑一部、快译通以及数码相机一部等物品共计价值12800余元。后蒋某报案,不久将李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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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H- G5 d$ U, E 对该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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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W `1 u" X9 i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李保管牌上没有任何个人的标记,李某拾得该牌就相当于拾得了其所对应的物品,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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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行李保管牌取包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通过秘密手段进行窃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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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_8 ?' U$ l6 S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行李保管牌取包,隐瞒了自己不是包的主人这一事实,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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