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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16: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
( D9 T2 k4 L$ \. a请问虽然我国没有承认同性婚姻,但是如果同性爱人同居以后,是否可以按照事实婚姻看待,谢谢。
发表于 2006-8-10 16: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无论异性之间,还是同性之间。( T+ O' {1 I# ~; G& c2 w# }
0 ~2 U8 I" |: D- n7 X% w/ G9 P
相同性别的人共同生活居住所形成法律关系,视情况不同,可以分别按照共有关系、合伙、债权债务关系等来处理。至于由此所形成的相互扶养关系或者继承关系,得视具体情况来处理。中国法律表面上没有排除同性爱者成为另一个人的继承人或者扶养人的可能性。当然,这是从法条层面来分析,具体的法律适用得看具体案情。但是,此类案件极少,目前无法精确预知司法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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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22: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婚姻是我国婚姻法上的一个术语,不能滥用。  X1 W" {( L" J! ^" q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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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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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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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22: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好专业阿~`佩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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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23: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 K6 q, V# L, f3 C" p; g) [# k
偶是这个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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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23: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可我咋就啥都想不起来了呢`~
/ T0 f7 [' H$ X7 \4 Q3 m) J- Q完了~~4 q7 r- C3 p& V' m8 U6 R- D
民法和刑法都跟没学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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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00: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倒
' k/ Z( L6 \5 l; Q为什么没结婚的住在一起就是“非法”同居/ n/ F. C- R$ n: j) V9 `& R
双方自己愿意同居+成年+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非法”同居?0 a, y; Y% B% s6 U2 w  S9 t& y
3 d; F& V# }" w0 G9 g8 \
难道结婚前每个人都要一个人租房子过不成?
8 O/ f3 a" V5 l) ^3 o2 O5 t
% ^. o5 R* P' G! f' }% r7 _% p6 S0 o哈哈,发点牢骚,以前法律课忘记问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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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04: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的要知道,周丹是上海的律师.当然专业了.; z# S# s1 T- h0 w% H' Q
最近我才知道全国各地方在禁止同志活动4 W1 P; X2 W) _# o# v6 Q
如同性性交可以拘留............
* p: x( P# y) Q+ T# g* r  V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卖淫嫖娼的行为概念进行了修改,不再特指“男女”之间以金钱为目的的不正当性关系,将同性之间的此种行为也囊括进去。这就意味着以提供同性性服务来赚钱的男性,也等同为卖淫者,可处以10~15日的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G1 F& J% M& u7 p
" R0 o3 O" e; C[ 本帖最后由 ysman 于 2006-8-11 02:4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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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12: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好多店都消失了啊1 G( p/ p  j# R5 n: |% O( Z9 [

  t" U4 M' f7 y2 L( j7 a9 L4 `只能怪这里是中国啊  `; S$ f% K! W! \
所以能这样一起聊天交流很难得啊
+ Y0 n7 A8 w+ s/ @$ d; u- D. e! K不过* z3 k# p" I+ n% r/ k' x# R, b) T
同性同居他们双方的利益只有通过财产公证一途吗; L+ i3 F; u% r8 e4 _
至少就我知道的也就只有这一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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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13: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的,我弱弱的问一句,现在拘留同性是以什么罪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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