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查看: 5788|回复: 15

现在对于强奸和猥亵同性的法律处罚是什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9-10 13: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多重?
发表于 2006-9-10 22: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处以刑事处罚。$ [- P8 |6 @+ {! p% y5 s
强奸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这是刑法的直接规定,强奸同性不能认定为强奸。
( |0 z- ?* J* O猥亵14周岁以下的儿童(无论男女),有可能被认定为威胁儿童罪,但是威胁成年的同性则没有规定,同样不能被认定为猥亵。
0 E4 v6 q( k! _/ f) v上述行为最多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加以规范。这实际上体现出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
, k  I! R# }8 p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9-11 14: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我晚上跑出去随便按倒一个男的………… 不用坐牢????( S* T" h% m3 S" O' V7 L
………… 少引人犯罪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9-12 09: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6522655 的帖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S# U8 C5 B! x6 |3 X
& L& A  b; j, _2 w! n( h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狠亵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害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不分男女。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鸡奸或猥亵幼童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 Q! m/ |! \( j6 K8 f- }: g此外,猥亵儿童(不分男女)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猥亵成人(不分男女)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v3 s9 P! X5 `
2 L' U; ~4 |1 J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也可以适用于女性对女性的强制猥亵或者侮辱,虽然在现实中极少发生这类案件。' V' e1 x5 w# O$ z, T, A0 [

& R% U; f. A$ N6 v7 ?1 Y4 j( S8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成年男性强行与另一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猥亵的,不构成所谓强奸罪或者猥亵罪,但是根据受害者伤害情况,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9-13 19: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空白吗? 不清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9-15 21: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样的。我接过这种案子,最初考虑能否定故意伤害,但伤情鉴定表明连轻伤都不够,所以只好不诉了。  t0 |) R' X" ^5 Q" C
但是我接过利用同性爱敲诈勒索的案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9-16 00: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一名男性对另一名男性进行性侵犯也便够不成强奸或者猥亵.只是按伤害的程度判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4 p1 @9 ?- e$ e- W# v8 H
另外中国政府对男性以金钱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的向另一男性出卖性的行为属于卖淫.也就是说我们找MB其实就是在进行卖淫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9-20 18: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以流氓罪论处2 r4 z3 J' F- b* ]1 J
红豆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15 22: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罪已经取消很多年了。
# o0 n( T; r1 Y红豆被判的是猥亵儿童罪
' }1 l; _  a0 ]" _, q3 Q另,关于同性QJ,应该有个高院有个司法解释,具体内容记不得了。0 w2 l' a: Y8 M' f
依稀是参照强奸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26 20: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伤害罪 呵呵 有意思 刚才查了一下 轻重伤标准 不知道哪条符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5-5-2 14:40 , Processed in 0.068968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