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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1 2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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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共同财产的问题:一般来说结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仍旧是一方的,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发生改变;结婚后的财产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的;同时,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有负债的,也应当平均承担。具体条文如下:
0 N8 D9 K; P& D4 E9 {/ 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J6 b7 H6 P3 M$ b8 \8 \
(一)工资、奖金;
$ {7 Y0 m) y, U6 W1 W(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F7 [5 S* U N: O% o/ N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X+ u& h. Q2 k% S- g6 y%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 V- {* j/ g7 D, R, ]0 j# J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p! V% h/ J0 a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r$ F, Q5 H7 \" e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K- X1 H, g8 A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7 ~0 W0 L1 v( H2 q' d(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u2 p9 }9 N# y E2 i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S1 ], Q* ?0 g+ ]. q- V0 w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g2 \- D* k/ t" b(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X/ c- @9 B7 J二、至于抚养费的问题:要看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定的(有的是几十元,也可以是几百元),但是你应当支付至子女成年(一般是18岁),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具体条文如下:* m, F7 F: M- k- Q L% c: Z& N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 ~+ m# J1 J; |4 r" e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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