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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07-3-27 16:06:28 |阅读模式
刑法的237条猥亵儿童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44条有冲突吗
发表于 2007-3-28 18: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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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T/ e: Q- C, `* t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 Q6 ]) F$ I5 J+ ?5 F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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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8 19: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zhian.lawtime.cn/chufaal/2006092936859.html4 x5 p; p. w( I& S2 V" z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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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 T" Z- B" ~. o; W案例:2006年3月4日晚9时许,违法嫌疑人马海龙与同乡里刘某(女)乘坐出租车去西丽。途中,马某在后排座位上强行对刘某进行亲吻、抚摸等。下车后刘即打电话报警。警方经查证对马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8 V* g; ~% a3 h&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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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5 J& R9 l) n9 R) w1 E    " G( r& f8 N2 J7 F/ L6 P) V: O9 k
  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73种增加到238种,其中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马海龙强行对刘某亲吻、抚摸的行为,明显构成“猥亵他人” 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对马某予以拘留10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既能对其起到教育作用,同时也维护了受害人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 t% B  Z% O# O9 E* Q  Z8 ?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之前,依照原有法律框架,对于猥亵行为的处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该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和儿童”,才能够依法予以处罚,而对于一般的猥亵行为则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进行制裁。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也扩大了保护的对象范围,即不限于妇女和儿童,对于猥亵男子的行为人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从这样两个方面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到了与《刑法》的协调和衔接,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和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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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22: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有个案子,一个4岁小女孩被邻居家的18岁男孩强行抱到男孩的家里,进行抚摸,还在女孩的裤子上发现精液,经鉴定是男孩的.过程中并没有脱女孩的裤子,并且被发现时男孩是裸体的.结果是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不知是否量刑过轻,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按照刑法地237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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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1 23: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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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精液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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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00: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条文的区别就在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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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了就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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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_* [$ O1 n. ?反之,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v/ \. s# z1 W: k' C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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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幼女,根本不存在使用暴力,就可以对其进行猥亵,这里就可以理解为其他方式$ c- q8 s5 v% w% u: M: B, k

7 `; a1 f" R9 n) _. o+ K6 ]! o应该适用刑法4 Y. ^+ J  {  ?9 u8 r

7 p' m# i" b5 l[ 本帖最后由 myhime69 于 2007-4-5 00: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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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9 23: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a/ G$ ?$ C% d. s! R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 `$ D7 f0 v/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 x, u1 T/ c/ {# J$ y. O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k0 Z) Q$ m5 U, G- V9 ?0 Y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f2 {# b9 H: j/ b/ Q, s+ m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P7 _% @. e8 U6 y7 g* Z
对于上述两条条文的比较,它们之间并无冲突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2、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本罪在主观上以寻求性刺激或者骚扰妇女为动机,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尊严,如果是以损害妇女的名誉、人格等为动机,则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侮辱罪。5、猥亵儿童中的儿童包括幼女和幼男。如果儿童为幼女时,则行为人对之不具有奸淫行为与奸淫意图,否则构成强奸罪。如果儿童为幼男时,则行为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是可以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在内的。6、本罪是从旧法流氓罪分解而来。本罪强调的是暴力(对妇女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和胁迫(威胁、恫吓等精神的上强制)。
4 V, ^; Z8 ^  T/ O《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关系和公共秩序,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的。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中的不足,将保护对象从妇女和儿童扩大到了全公民,显然包括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子。1、当然,该条文的规定并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定罪量刑,比如牵涉到十四周岁以上男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强奸十四周岁以上男子,不构成犯罪,只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处罚。这源于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本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区别在于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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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L9 u7 P, L    分析案例:2006年3月4日晚9时许,违法嫌疑人马海龙与同乡里刘某(女)乘坐出租车去西丽。途中,马某在后排座位上强行对刘某进行亲吻、抚摸等。下车后刘即打电话报警。警方经查证对马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j2 H( Y- E# B9 t
    评析:本案中,马海龙强行对刘某亲吻、抚摸,显然违背了刘某的意愿,直接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损坏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败坏道德风尚。但是客观方面马海龙并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刘某,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予以处罚,看情节和悔过表现处罚。6 V0 a& E0 E) i9 D9 f) s# `' s6 l+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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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案例:一个4岁小女孩被邻居家的18岁男孩强行抱到男孩的家里,进行抚摸,还在女孩的裤子上发现精液,经鉴定是男孩的.过程中并没有脱女孩的裤子,并且被发现时男孩是裸体的。
( b8 k2 p+ M# s7 j3 G' j9 t     评析:只要行为人对儿童事实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之罪。对儿童即14周岁以下的男、女儿童实施的猥亵的行为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为要件。1、射精只能证明男孩是以满足自身刺激而已。精液出现在在裤子上也证明其未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2、在客观方面,本案中行为人18岁男孩并未对4岁小女孩没有暴力威胁之外,也没有利诱和引诱,也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也没有奸淫意图,这由“过程中并没有脱女孩的裤子”可得证。3、只是强行抱到家中,在主观上并无事先上的恶意安排,而且本案中的男孩“在家里中……”可以看出他并不是以骚扰动机,不以侵犯女孩的性的尊严为目的只是单纯的寻求刺激。在情节上视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4、法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它的预防为主和教育意义,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存在。只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和预防即可,18岁男孩的男孩可塑性还很强,稍微教育就好。如果适用刑法可能反而毁了该男孩的一生。4、射精只能证明男孩是以满足自身刺激而已。精液出现在在裤子上也证明其未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予以处罚比较合理。- B- J9 ^6 j/ L' i* I- ]
8 f. [* C0 u6 y' g$ d
以上是我个人愚见,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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