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这位朋友对我的信任,可惜我对自己的专业知识其实也不是很信任的,只能给出我的一点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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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惯例上把贵重的动产通过办理不动产的手续进行保护,即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有要式条件。比如甲乙间赠予房屋事实成立但没有变更产权所有登记,则房屋所有权仍属于赠予人而不属于受赠人。按此来推定,则各关系人间买车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卖家应偿还卖家车款。5 ^: `6 ^, e, Y$ `' F1 G, s"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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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债权法老师交我们的思路,甲可向乙追究交付不能的责任,可以要求乙返还车款和违约金。乙则可以向丙追究责任。丙可向丁追究责任。当然前提是乙、丙为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货车。如果乙和丙与丁串通,共同为销脏而层层转手,则甲可要求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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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部门的指控不成立,则各关系人仍可就相互间关系进行自发协调,甲放弃追究乙责任,车仍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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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学艺不精,还望广大朋友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