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这位朋友对我的信任,可惜我对自己的专业知识其实也不是很信任的,只能给出我的一点看法吧。 ! }" J+ }' [; Q( n3 `( @: D, O6 d5 k+ P
 我国惯例上把贵重的动产通过办理不动产的手续进行保护,即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有要式条件。比如甲乙间赠予房屋事实成立但没有变更产权所有登记,则房屋所有权仍属于赠予人而不属于受赠人。按此来推定,则各关系人间买车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卖家应偿还卖家车款。6 ?5 C% z+ S. R
 & t8 ^& Y0 {- O5 K
 按照债权法老师交我们的思路,甲可向乙追究交付不能的责任,可以要求乙返还车款和违约金。乙则可以向丙追究责任。丙可向丁追究责任。当然前提是乙、丙为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货车。如果乙和丙与丁串通,共同为销脏而层层转手,则甲可要求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2 \, @+ N0 B1 ^0 S+ R4 z+ e* \! O, B; J/ R' {
 如果公安部门的指控不成立,则各关系人仍可就相互间关系进行自发协调,甲放弃追究乙责任,车仍归甲所有。
 3 S7 e6 g( N" a! _5 v, Q7 ~  S, S5 \  N
 小弟学艺不精,还望广大朋友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