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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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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22: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该车的所有人是乙,乙在丙处购得此车,给付1万元,尚欠丙车款2万元,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该车发生事故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为丁,乙和丙买车的时候并没有通知丁。现甲起诉,以乙、丙、丁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申请对该车进行了财产保全。请问,1保险公司应该做被告还是第三人? 2原车主丙是否应该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3,法院的保全措施是否得当。
发表于 2007-4-29 19: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5 b% [; Q) e& t1 ]
+ @# p- e) j, N% o
如果是抵偿欠丙的车款,则继续分析。; b' o/ p- l+ a" Y. U
* D5 \; _2 p" w' s
首先,应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哪方责任。! x1 T9 {) d- W1 N6 D
: K# E$ f0 C. G" q2 V6 d
其次,如果是乙,则乙和丙共同担负责任。因为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丙要承担部分责任。乙是直接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6 E+ G8 R( E# `7 T
' F9 Q  X4 ]( w' V7 E" U再次,看丁在车祸发生后是否有作为。一般所说的上保险都是给车上保险。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车出问题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而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合同的特定约定方为抗辩事由。依我国规定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应优先予以赔付,若其不作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1 n6 U- ?' V# s8 v* m1 Y% e5 E, H: T- i" V5 e: i6 ~5 {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阻止侵害方恶意转移资产,从而逃脱责任。法院可以对该车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丙能够履行起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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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矛盾!" c) w( O( T% N6 \
3 A! L! ?( u- Y1 D3 p
该车所有权是乙,又怎么会没有从丙处过户?* [. L) e  K* }* T8 g
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如何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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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23: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少年摩羯 的帖子

非常professional。good。。。至于丙和丁应承担何种责任,实物届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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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1: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理上的解决方式是先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从而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5 q% T4 |; w  {  H4 |: ?6 `
5 i1 m1 C! u$ W1 g- G可是现实中...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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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7 01: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支持阿,5,1期间我没有上网,责任认定书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个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列成第三人。乙于事故后将车又返还给了丙。另,乙当初与丙买车后,已经实际使用占有该车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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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0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来看,乙和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法律关系上车的所有权转让。
" Q! U5 t+ K$ h0 r4 F, C! @: i1 s5 ^0 `2 l
因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除必须交付来改变占有外,还必须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
. q/ y" Q2 ]3 l- {1 d
( u7 Z/ ~1 ^  L  N因为他们没有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因而丙只是出让占有,乙在付1W元和承认2W元债务后对车实行占有。
: y9 n* e, Y4 U3 u0 Z- I( C% }+ n0 D# B
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者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因而乙应负主要责任,丙应负部分责任。(是否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我还没有想清楚,如果把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的话就应该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放弃对丙列为共同被告则该问题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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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9 14: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摩羯的第三个回复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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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2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期末咯,终于学完商法了。" R# J- R6 m4 ?. U

8 G3 A9 V3 Z+ C! V至于保险的问题,商法里已经有阐述。3 l! s! `" c5 b7 v9 |
+ j7 M% C" F3 Z  X
投保人有种种义务需要履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
. s( i  y8 l0 b! ]2 V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s: Y4 p9 L( y. D: _+ B( ~' d5 F9 L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M& G' j% a1 N/ J/ L6 C8 L+ U* Z通知义务,
' c7 f& a1 U) I( X7 w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 l* Z' Z5 w% \) l& T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0 B2 }5 a- D! X) I& b2 Y
5 N& y) N) S$ x8 |1 r9 Y& z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通知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书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N$ Q! x1 P% i

+ ]5 G* T" B& G9 h5 @& o2 C; q在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参照保险条文中相互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对约定条款有争议的,则应作出不利于制订和约一方的解释,即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D8 v9 e* u! g" }4 e
6 ]5 H* U! G  V+ l6 q1 J1 U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人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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