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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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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连的海浪 于 2007-5-19 15:27 发表 
, R" J3 |9 m) x0 R偷拍且发在网站上对当事人很不尊重,并且是很不道德的行为。 d5 R1 L9 e; s# J! j+ Q1 Y1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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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7 B A, k2 I S: l! q' \你脑子是不是进水了 这种照片有什么不可以放上来的 公众场所 又没有做什么特别的事 就象新闻照片边上的行人一样 如果这也叫不道德的话 电视台不能播新闻了 你这个不叫法律意识或自我保护意识 这叫过敏症6 M: Q& i1 K0 B0 t; ~9 ]0 h
7 ~' p. U' A" J0 n4 \ }1 A* R% u
[ 本帖最后由 蓝色狂徒 于 2007-7-6 09:2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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