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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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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连的海浪 于 2007-5-19 15:27 发表 
/ ]1 s& M& q8 G2 M- T0 q0 T偷拍且发在网站上对当事人很不尊重,并且是很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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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脑子是不是进水了 这种照片有什么不可以放上来的 公众场所 又没有做什么特别的事 就象新闻照片边上的行人一样 如果这也叫不道德的话 电视台不能播新闻了 你这个不叫法律意识或自我保护意识 这叫过敏症, c" M1 Q% B H/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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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蓝色狂徒 于 2007-7-6 09:2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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