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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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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02: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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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2: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无效,卖方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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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21: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如果继续等也未尝不是一个办法3 q* i& a; b1 Q+ F) O; V
只要今年能办成就行$ C2 H! ?+ D" x& r; ~
至于剩余房款可以暂缓支付上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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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0: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新的物权法出台后,已经对这类的法律做了很大的修改.你的合同已经是经签字后就有效了,但是这里所说的有效是指的债权上的效力,而不是物权上的效力.具体你想要退房,那就要看你们的合同如何约定的,对方是否有违约之处,如果你明知房产证要到年底才能拿到,还要签约付款,我想你的房是退不了的.你仔细看看你的合同是如何约定,在退房的问题上有没有别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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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4 15: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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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21: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或者说以房产证为准。即时你拿不到房产证,,没有物权,但有债权。
+ \  M5 n# I6 r好像发完了~~~当灌水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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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23: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可以证明出对方在和你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欺诈行为,那么可以进行合同无效之诉,如果房产证一直无法办理,那么可以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诉,其他情况下无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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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9: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不以登记为条件,所以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7 p2 j: g1 X( q#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 n# u( s' F# |1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R! k- ]% J' x  Y) y6 D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X: ^* k  l# d! Q" B. L, h5 C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b4 J1 R, s% ^) Z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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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5: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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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07: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xiaolindang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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