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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1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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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惊讶在这里看到,舞和CK的讨论,发表下我个人观点:2 a1 }% J/ S4 B+ K8 z$ d) L0 c4 _
首先,因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了不发生性关系,在该情况下,法律允许另一方提起诉讼。
/ C, }% n9 b) A情况属实,且双方感情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 J5 G' o8 U$ _4 X* d: i3 @- Q) E其次,在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由于感情破裂的认定需要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实际证据来证明,因此,在该情况下法官通常会进行如下处理:
3 v; A" E9 ?( ?6 Q1 @# i* j1 ]1、要求双方协议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 j, F- x6 q+ f, m% Z8 O3 T. k3 U
2、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官难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同意离婚。要求起诉方半年后再起诉,如此2到3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离婚。# s7 Q2 v2 V& W# R) ^+ E$ T- q
这是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就是说,实际在是否履行夫妻义务,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直接认定离婚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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