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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1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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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惊讶在这里看到,舞和CK的讨论,发表下我个人观点:
( ?* w5 } V4 a, p; R" \. j首先,因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了不发生性关系,在该情况下,法律允许另一方提起诉讼。9 T8 l0 h/ p5 _: x1 a6 Q* I, a
情况属实,且双方感情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 l+ o& M2 G) b* b其次,在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由于感情破裂的认定需要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实际证据来证明,因此,在该情况下法官通常会进行如下处理:* B. z) G* i; v- _: X
1、要求双方协议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 U- g& |& y4 B$ U5 r. g" @( n! `
2、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官难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同意离婚。要求起诉方半年后再起诉,如此2到3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离婚。% S. L& m5 r/ K, m' G
这是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就是说,实际在是否履行夫妻义务,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直接认定离婚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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