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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发帖] 男生11岁上同志网觅性伴 两年与10男子“野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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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2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性爱中二男生自11岁起透过同志交友网站寻找伴侣,其后两年与约10名同龄至20多岁的男子在公园或后楼梯等公众场所发生性行为,最终被社工带往报警。三名22至24岁男子昨于高等法院承认与男童进行共9次肛交或口交,押后宣判。3 T, u% ~( i- \2 U$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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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指出,有至少四人因年纪太轻而未有被起诉。8 Z- E7 u6 h/ w, n  y

7 K6 O( k9 _& t) [$ c/ ~; m  四名涉案者太年轻 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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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r. K4 s2 E/ ]' n: z  三名被告昨日在庭上均指出,性行为是在双方自愿下发生,男童之前亦有男性肛交经验,事件并无对他构成心理或肉体伤害,但法官潘敏琦要求索取男童的心理报告及3名被告黄嘉纬、朱致衡和吴炳泰的背景、心理和精神报告,再于下月5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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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称,男童现时入住儿童之家,他曾向警方表示曾与10个男子发生性行为,当中部分下落不明、约四人因太年轻未有被起诉、另两名10多岁被告已于裁判法院被判监1及4个月,余下本案较年长的3名被告则等待判刑。& X# f6 {# Q- E0 T  ]" |5 {/ h0 m, f

1 @0 d6 ?& y, r7 l  公厕梯间游乐场作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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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指出,男童自2006年12岁起开始向学校社工披露自己与其他男子的同性爱行为,社工监于男童年幼,曾提议其母往报警,但被拒绝,社工最终于去年6月带同男童报案。( c: g1 k" X7 r& p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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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童自2007年9月起,分别与本案3被告在长沙湾的公厕、将军澳的儿童游乐场、屋苑停车场梯间、海滨及北角酒店内,进行五次同性肛交及四次猥亵行为,即口交或手淫,当中有数次未有使用安全套。$ y* H( ]; x: ?: q& @0 Q1 [4 B( j, H

: s) {# Y* y; A2 z  H辩方求情指出,三名被告均知道或估计被告约14岁,当中次被告朱致衡(24岁)更与男童发展成情侣关系,男童甚至写情信及称呼朱作“老公”,又谓永远爱他,遇上他是一生的福气等。惟两人其后分手,朱已向男童母亲承诺不会再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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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承认曾与男童肛交一次的第三被告吴炳泰(22岁),求情时表示自己出生时已患心漏症,加上第21组染色体有毛病,因此属边界智障类型,有读写障碍及心理偏差,须长期服药。(案件编号:HCCC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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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z! f9 _: u& A/ N- A0 ]  男同志交友网站 不设密码任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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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中男童经常浏览的男同性爱网,集合交友、讨论区和广告于一身,即使没有登记入会,同样可浏览网站,男同志从不同年龄和外形条件以至相片挑选对象,与他们通讯或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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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本地网站交友网页内,毋须以密码登入,不论长幼均可按不同年龄组别和外形条件挑选心仪对象,如戴眼镜、蓄胡子、肥大、瘦削、好动、斯文甚至是亚洲人或西人等。即使要加入成为会员,成为“被选一族”,亦只需提供电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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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 Q$ }' \( G( C$ n7 {  网站内的男同志会员中,小部分会员无惧公开身分,放上个人照片徵友,但大部分人都不提供照片,或放上色情照片代替。在20岁以下会员一项内,就有不少自称只有14或15岁的年轻人,最年幼的更只有12岁,他们当中有些表明想发生性行为,或可于视像镜头下赤裸身体,非常公开。7 G9 Y9 R0 S$ M1 v8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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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青年涉嫌与15岁男孩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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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15岁的少年,自11岁起发现自己是同性爱倾向后,经常浏览同性爱网站,还主动相约男网友出外肛交或手淫。及后,少年情绪深受影响,向学校社工和盘托出自己的情况,社工报警。警方事后拘捕3名22至24岁的涉案青年,他们昨于高院承认十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猥亵行为或非法肛交等罪,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下月5日量刑。# [3 e: e) l, V( R5 C" [! N

( s* w. G6 G& v2 G5 \9 F  向学校社工和盘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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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依次是黄嘉纬(24岁)、朱致衡(24岁)和吴炳泰(22岁),辩方律师求情时表示,黄毕业于专业教育学校,修读长者服务课程,他当事主是伴侣,受到引诱下才犯事。朱曾于新加坡及英国就读中学及大学,但大学未毕业即返港,犯事前曾于去年的奥运马术赛任场地保安,他也有同性爱倾向,深爱事主,希望与对方一生一世。吴被捕前在美心餐厅任副主任,幼时患有心漏症,智商比正常人偏低,案中没有使用暴力。" W/ V# ]' a0 C% P
* U! t  b  A% q8 m
  暂委法官潘敏琦决定先提取三名被告的背景、精神、心理报告及事主的受害影响报告始量刑,暂时将他们还柙惩教署看管。控方在庭外透露,事主曾主动约十多名男士出外发生亲密关系,其中两人早前判刑。! J+ Y/ `, U2 L/ U2 d

( u) J, [# t9 \4 M% Y6 g  案情指,事主与三名被告结织的过程都是大同小异,他本身在一个正常家庭长大,与父母及22岁姊姊同住一个公共屋村。他11岁时认识到自己的性取向是同性爱,自此便经常浏览互联网上的同性爱交友网站,结识陌生男子。案发于06年11月至08年6月,事主相继邀约被告到商场厕所或公园厕所,进行手淫或肛交,直至去年6月事主报警为止。
发表于 2009-6-11 14: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塞 .  超级厉害啊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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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7: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最好不要和14岁以下的搞。一经发现基本都会吃不了逗着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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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2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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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的新闻吧?名词一看就看出来了。
+ F/ }$ h" u& i0 m这么早觉醒并跟人野战,实在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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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14: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说些什么好呢·1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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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2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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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2: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小孩。。。都太早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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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孩子够厉害的,无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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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够早熟的呀,我11岁还不知道在想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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