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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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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0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婆名下有套房子,想把房子给我母亲,母亲在家排老大,下面还有三个妹妹。现在如果按照外婆的想法,想把房子给我母亲,以后由我母亲赡养。但是,其他阿姨想卖了房,直接分钱。那这个遗产划分该怎么弄?我外婆将会去公正遗嘱,将她那份给我母亲,外公已经去世了,如果公证好了,那么就是划分外公的那份吗?
发表于 2010-2-15 08: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房子是你外婆的名字还是你已故外公的名字,房子属于你外公外婆的共同财产。如果你去世外公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外公的名下的50%的房子产权将按法定遗产继承进行,就是你外婆、你的母亲和你的3个姨妈五个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也就是每个人得到10%,说的清楚点你外婆加上自己的50%产权将拥有房子产权的60%四个子女每人10%。你外婆可以按她自己的意愿决定把她自己的部分留你母亲。如果你母亲想留下房子,那么就要按房子的现实价格把其他人的30%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其他继承人,双方签订协议进行公证。然后就可以按照你外婆的意愿直接把房子更名到你母亲名下了。(最好你外婆在世就更名,以免以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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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5 12: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和户口有关系吗?我的户口在外婆那,我妈的户口也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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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6: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婆的那份可以完全给你们
/ G  R& K0 |, t6 h2 _* b2 D+ C但是外公的应该大家分, ~! A/ E8 v2 S3 G9 J
外公没有遗嘱的话) i+ k4 T. ]. E) T4 k, ^# B
他的财产大家都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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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00: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需要公证的不是你外婆的遗嘱,而是你的两个姨妈做出的关于放弃继承你外婆遗产的承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说明放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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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00: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继承权作为一种私权,是可以放弃的,但却不能被排除
) R. j  }$ q; I5 v只有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做出明确的表达,才能不和发条里面规定的法定继承情形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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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00: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忌这样的文书时不可伪造的,这样的情形很可能构成犯罪。叫你外婆好生跟你们家的那些个姨妈商量,但我估计悬,俗话说十条汉子十二条心,姨妈的心眼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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