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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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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 a. Z- p. P2 `+ P5 e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 h: j- ~, B/ a. C1 `解读: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P5 b( S; N* U" h% X2 r7 f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z# }/ Z' ~5 b( B/ h; P8 D: A
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 m6 s. Q; ]0 Y) u# B, {2 k) \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2 ? w( n1 f( F1 I# }# G u8 y% a: Z4 h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 J9 n! c# e4 I0 |- _5 A2 q9 K) _ Y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T4 G. P" A7 L1 J5 N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0 X3 P9 H/ C0 |4 C$ [1 V% H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 ~: T" w& U- D$ {& ?
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 ^" g: C) x4 v( T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B) `7 ]# e, y2 Q* T'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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