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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0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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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的一位同志朋友被他人告知其父母和公司其是同志身份,结果导致他/她的父母面临外界歧视的压力,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而我的朋友身心疲惫,不堪重辱承受家庭和外界压力而自杀。请问其父母精神上的损害和朋友一条性命的责任如何追究? 2 V# T: f7 A* w9 K3 y) l6 R* F! G z
y3 b% Q: w# |1 Z2 _9 X 答:我国刑法在现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3 q2 [/ k" Y. t$ b9 G&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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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以上情况,被害人的遭遇,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犯罪人,就够成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言语侮辱,即以言语散播受害人个人人身权利。生活隐私、生理缺陷,对受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 C9 g# `/ U" j7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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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目的的。 2 W" J, w) o/ `3 n; }6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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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三条的就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i6 Y; n$ ] D5 o/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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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同志普法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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