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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在我们这边的家政公司签订了保姆合同,主要是要求保姆带宝宝的,并且提前支付了下一个月的保姆费用(3800元)和中介费(760元),甲方是我,乙方是对方家政公司,他们承诺如果他们要更换保姆,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并且如果甲方不满意,可以通知乙方更换保姆,直到甲方满意为止。6 [2 k/ {+ ~. d m. k
但是今天下午2点,我电话给保姆,说她家不让她做这个了(她每周可以休息一周,昨天下午1点回家的,应该是在今天下午1点左右到我家),让我和家政去联系,这位阿姨做家务可以,但是根本没有带宝宝的经验,都是我妈在带宝宝,结果她的身体又吃不消了。. Y# V4 a5 ^+ c' _- y7 X0 j2 M; U3 `$ l+ u
我和他们领导联系,她电话中说1小时后回复我,后来又说明天回复我,到现在都是我老婆自己带孩子,我妈身体不好,不允许带孩子,孩子妈和我明天都要上班,这样导致我毫无事先准备。到现在,我打他们这位领导,电话已经关机了,这种公司的管理制度我已经不想和他们继续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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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o/ p2 T7 j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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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甲方主张终止合同的理由,或者说是否可以成为乙方违约的证据呢?: O7 {# c) M% Y3 [
2、如果成立,我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退换中介费760元,和余下的保姆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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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已经结婚。恳请这边的律师帮帮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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