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wwsly 发表于 2010-2-22 09:59:08

毕业新手关于辞职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czwwsly 于 2010-2-22 10:02 编辑

首先谢谢看帖的各位。毕业不是很久,职场经验比较缺乏,去年在8月份开始一家公司工作。800的底薪,当时是打算工作1年。签了1年的合同。合同注明如果辞职要提前1个月申请,由于今年回家过年家庭给我很大的压力。我决定辞职另谋出路。公司21号上班。新年的第一天我还是去了。怕第一天辞职影响不好。不过今天我提出辞职,经理说了很多。说让我给他一个月的工资800才行,我认为合同上写的是当月,应该算2月份,2月份的工资没发,所以不该给。我放弃2月份的工资就行。但他还要我写辞职申请书,。我当时气愤的出来了。想如果不去了。会有什么问题吗?谢谢。在线等,有问题及时回答各位。

★舞、 发表于 2010-2-22 11:02:32

按你的陈诉应该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共5个条文的规定,法律同等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中第25条~第27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第31条和第32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看,又可分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形式。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提前30日并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称为“提前通知解除”。所谓“即时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需预先告知对方当事人而采用随时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方式不涉及经济补偿或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采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方式规定了必备条件,而对劳动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条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现行的《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的规定,此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一)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二)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三)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应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你合同的详细内容,有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赔偿问题!

czwwsly 发表于 2010-2-22 11:12:54

本帖最后由 czwwsly 于 2010-2-22 12:09 编辑

谢谢。合同上第七条写的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中国人民劳动法29到50规定,
另外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写的是。 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约定其他事宜。2条。1是。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否则扣除当月工资。
2是工作未满一年。年度保险费自己承担。。然后就没了。。。
除了上述3条涉及到解除合同外。,没有其他的条款了、。、

我已经提出辞职。所以如果没其他事,可以单方面不回去了吗、

★舞、 发表于 2010-2-22 12:11:52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节选自劳动法。

只要你在试用期而且已经书面通知了用工单位就行。关于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要求应该是正式辞职前30天。

czwwsly 发表于 2010-2-22 12:59:45

我已经过了试用期,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属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口头提出辞职。但让我写辞职申请。我打算自离算了。不知道有无什么不好后果。。

阿凡达 发表于 2010-2-22 15:10:17

1,你只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即可。2,公司没有理由扣你工资。3,没有后果

czwwsly 发表于 2010-2-22 19:17:58

简洁。直观。呵呵。。只是我现在我没提前一个月。是即时提出,

羽白 发表于 2010-2-22 22:08:52

我的意见是,如果仅仅是存在一纸空文在公司,没有其他的东西。直接跑掉算了,就是工钱嘛。。。拿不到了

czwwsly 发表于 2010-2-22 22:20:08

恩。。楼上简洁。。我这么想。就是怕背上什么法律责任什么的让我赔偿。

★舞、 发表于 2010-2-22 22:44:53

{:4_426:}跑都跑了还怕啊 !哈哈,他MS还不值得去起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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