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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男子在家下载1部淫秽视频被网警罚款1900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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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22: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信大家都看过这个报到了
7 G* `- {' Z9 r闹的网上沸沸扬扬的
8 k7 s( m4 A: T! I( L4 ]" r我想知道咱们网友的看法
) u; p2 s9 i) r3 Q# h. o+ C有个朋友下载 并传播的片子都有200G之多1 o# H' }! _& [) _( R
如果要是被请到 公安那里 要被判多少年啊
发表于 2008-9-18 23: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新闻我没听说,不过对于1900元的处罚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依据。
0 `! o* k! u5 S& k7 o' }; ~/ I8 w) [0 j* p! r) |' o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回答你提出的问题:7 ?& w' N' O# U- I6 U) p; z% ~
按你的说法应该是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O6 M' e/ N! N. b" z  F" `
播淫秽物品罪 2 r% l, N8 i/ B/ Q

6 X2 \$ B: O3 u
2 ^# W; q! ]8 z一、概念
+ Z0 [4 M6 {3 m1 V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0 i, l9 n) f1 [8 o0 n) t$ X$ f2 Q( S/ p5 R2 Y1 i- R: z) V2 [, u) W% @# ~
二、犯罪构成 4 g: s8 h2 w/ B0 ?' ]
(一)客体要件 1 a$ c1 [( M6 W3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4 W  c: Z, x! @. o; v/ q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4 d5 [5 i' s# m(二)客观要件 * }- x) Y& A) f! o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f1 {* L7 ]5 i& v1 P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5 i( K( l/ \9 S& w: T* d% K, p( X8 V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8 \. p6 ~2 ^) n6 ~6 A* m2 X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 m$ W) u$ p7 d0 X8 L  q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2 J" L1 N2 V+ ~% w1 Q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 r$ P! x. d5 d) k+ G& [, R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 f+ E! e! ?3 s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 S9 M- N$ K2 Z$ F6 G7 |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 |: `. @7 \/ }+ Y9 G* b- F# N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0 d' }' y  o  j9 |: l/ P) h& B& i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 O  |3 D+ d. k% }( t
(三)主体要件 4 y" a* j1 k' N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5 S0 D* i# ]1 k  c: {, C, ?; [(四)主观要件
5 B- i. u, U% }  M& N5 s2 v  y- p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8 x& T6 l3 ?. h( F
+ t) w- G) a2 M) Z
三、认定
( C( V) m: }' m(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4 G( B- G' J8 Y0 j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p2 b# B/ x# C! u& o2 s9 B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6 L9 \( P0 S/ Z) a& @. q& T$ p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5 J. `. h$ x1 m0 z/ p5 \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4 E* O5 u$ Z9 z# o0 R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 J. m4 I7 U+ {$ a; X; T; Q0 a' }! [' D/ f3 g8 e' h6 r
四、处罚 / r+ I8 U$ K8 G( t/ Y' i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 Z6 U% h/ H7 `) |; _
2 S7 P, E; H- E9 z2 m1 P% i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 S! I3 X! L. M( L
[刑法条文]
% B5 Q$ Y4 O) z# Q0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H; o) S6 R7 s( y( E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O0 ~5 ]2 s6 x+ O5 t[相关决定] 3 o9 a, a" d3 N% n# e1 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 \) A0 Y; w4 X" ]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K8 u" I' _( m: M[司法解释]
! N' W/ ^6 E$ F$ P" n  H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 Q  ~/ S$ c$ c- X7 y. H, v6 @& ~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 }( o; z( M# X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T/ ^5 w( W/ `! m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 b. v7 W/ ~" a+ a% p& G6 d0 r1 ~9 T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z# q3 H: g( T7 Y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 q6 Z0 T1 ~& H4 k( S1 C9 O《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6 t4 w" r$ W# k  J! V% a! f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 i0 t. g& H' N. P(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9 P' W: B$ M6 n' {5 M) |5 o(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 s! |/ ^3 ?#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 z- m5 D" R- M% e; u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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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23: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问题尽管提,可能你还不是很理解,到时候我在相应的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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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03: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舞、 的帖子

谢谢
$ L! @3 t( r2 w很专业的回复
8 K) \8 a' E* P: c: m. B$ I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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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12: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毒奶粉,警察不去管,人家的隐私却管得“兢兢业业”的!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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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9: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注意到了有关你提到在家下淫秽视频被网警罚款1900元的相关报道。' [! _& g; S3 k: e) B" P" w
: \5 `6 g' E8 m4 E0 u
个人认为网警这一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7 h  f2 z4 X4 B' u1.   电脑应该属于个人隐私,应该有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 e& P' I. [" u; t. f' f
2.   网警适用的法律不正确,不应该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而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p) I( w! i/ U) ^& T' O( l7 M0 b3.   虽然警方发现了任超奇个人电脑里有淫秽视频,但如果没有找到任先生将淫秽视频非法传播、聚众观看的证据,而对任先生进行行政处罚,显然缺少法律依据,且《行政处罚法》没有就个人下载浏览淫秽视频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只要任先生没有面向社会公众传播,警方要追究也应追究提供淫秽视频的网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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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21: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欲望与理性 于 2008-9-20 12:40 发表 * b- h3 o/ `0 U2 H( i
这么多毒奶粉,警察不去管,人家的隐私却管得“兢兢业业”的!什么世道啊!
5 l, m$ U! z7 t9 d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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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09: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报道经过行政复议后,已经对这一处罚予以撤消。
% S1 L! u/ e# U% c0 a5 ^8 S1 d% M3 e( a; C' B& O& l& v2 D2 J
不要抓住这事不放了,已经告一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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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6: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本来以为我们很快就能在监狱里见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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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8: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淫秽的标准难定啊?官方和人民是不同看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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