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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nki07

十年内同性婚姻制度会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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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5: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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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谈的已经不是同性婚姻法案的制定过程,而属于同性婚姻司法实践的范畴。
* g9 M- B: z. M* u. \8 B
/ q6 a8 i1 X  S! U$ p9 n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先制定,然后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我并没有说通过同性婚姻案就是司法的进步,但是通过同性婚姻案是法制进程一个重要的标志。不要偷换概念。" x% S+ s, \8 K# G5 ?3 z5 Q! |% t
: l) s+ W, w& y  e' @9 O
你的态度是悲观的,消极的,并没有任何一个人说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就一定要去登记,要你出柜,现在谈论的只是这个法律建立的需要和必然。
3 t, @8 a3 d: L1 K( y2 G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那是司法实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通过一些司法解释来完善,在这里不适用男女,以女优先,而适用于过错方和非过错方的条款。
$ P: f- R% p6 n2 F+ O不要批评谁太自我,别人怎样,现在讨论的是同性婚姻法案的通过,而不是通过了法案就一定要去登记,只是让有这样需要的同志得到法律的保障,这就是立法之意义。' `3 W+ |" o) Y4 ?; s' }
正是从大局出发,这样的法案就应该通过,只有通过了才能有同性婚姻法案,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惨案,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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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7: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景并不像楼主想象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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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8: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支持制定同性婚姻法或者特别婚姻法  我并没对通过同性婚姻法悲观  我只是反对把同性婚姻法混到异性婚姻法里 把两者扯到一起说  因为两者看上去就是名字不一样 实际是有很大质的区别的 就如民诉法和刑诉法 虽然都只差一个字 都是诉讼法范畴  但他们的根本思想是不一样的  2 `, @" A9 f- h& _3 u0 ?2 V9 l

% m+ s5 X6 n( G* H! ]8 s3 Y: \% F" l0 p& E+ G. u2 N0 T" q* z
制定一部法律  首先 为什么需要制定这个法律  制定这个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需要保护那方面的权利  履行那方面的责任  再次 制定出这个法律是否和当前的法律 特别是上位法律相冲突 是不是违反公正良俗  最后这法律的可操作性如何  是不是具有现实的意义
( M  N5 _% w5 y+ }/ l0 f# E' M3 S9 j; {% G8 I/ C( d( d2 p6 t
把异性婚姻法和同性婚姻法混在一起产生的问题是不调和的  只有两法分立才能把很多问题给解决了  这需要重新修定婚姻法总则纲领 然后在婚姻总则下分立异性婚姻法和同性婚姻法 或者在婚姻法下 补充特殊婚姻法以特别解释规范同性婚姻问题  7 R, I+ G8 C/ M! Z9 `# E' _& _
$ q5 L! j# I/ T6 E- Y$ ^
  而就如楼上说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说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就一定要去登记,要你出柜,现在谈论的只是这个法律建立的需要和必然  ; I  ?2 D+ k  _* T% o; D' l# w; i

; @2 T, N7 O  \6 c0 e$ P* ?  婚姻法是明确规定了 那怕异性恋婚姻也必须登记 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也就是说你想结婚必须出柜  在中国是没有法外婚姻一说的  如果同性婚姻可以不登记 那异性婚姻是不是也可以不登记呀  如果不登记 当两伴侣产生法律纠纷的时候  你怎么确定两位是有婚姻关系的伴侣啦   所以说法律不是一拍脑袋说想有就能有的  制定一部是要满足很多条件才能制定出来的   
6 G& A* J2 @6 n4 Q( T6 V3 E  我只能肯定的说 在现在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在没实际可行性操作和实践的基础上  一拍脑袋的主意不是好主意  
+ i4 O) r% w3 j4 M9 P# r  & e. o% t6 k0 m' {, {
  想制定出同性婚姻法 首先要先明白中国有多少同志 这个群体有多少人愿意为了结婚出柜的  因为在中国现在还没反歧视法的情况下 贸然推出同性婚姻法强制登记 不登记视为非法同居  那会有多少人受到影响 会有多少人丢掉工作丢掉生活和家庭   不要因为你想结婚你没顾忌就不管不顾的跳出来要制定同性婚姻法  最后结果是异性恋们不会支持 同性爱也有一堆不会支持 ! l. V! e# a1 f

- L9 P$ W1 ?& N* @% K( v0 @' ]我还是那意见  支持制定同性婚姻法 但必须独立于异性婚姻法之外另行制定 大体原则可以不修改 但涉及同性爱伦理隐私 产生偏见歧视的部分必须修改  而国家针对同性爱应该出面组织起象妇联那样的权利组织以维护同志们的权利 然后先由该组织调查同志群体的数量 组成 诉求 进而制定出不破坏公正良俗不损害异性恋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套针对同志群体同志间关系的定位和名称  ' y; A2 m5 r# M- S

: E/ {/ S( p. D# T% B/ s只有广泛的异性恋们理解同性婚姻的切实作用  才能让他们提出制度适合同志的一整套法律  如果单叫着我们要结婚我们要婚姻  这又不是同志国  人家根本理解不了 你怎么叫人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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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9: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 R' [- m% e7 h. q% l. V
" ~/ Q$ }! D- U6 L% |正因为这样,我和许多法律界的同行都协商一致认为,应该通过修改婚姻法来取得第一步,即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r3 V" j: f' d
8 a' l) b; e, v' j, D1 y
关于你举的例子,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是慢慢从最初的诉讼法里剥离出来的,而它们虽都属于诉讼法范畴,但又是其他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的规范范围是不一样的。而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都属于婚姻范畴,不需要从新制定一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在者,不管是同性婚姻,或者异性婚姻,在宪法面前都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婚姻的主体上不应该衍生出同性婚姻法来约束。3 L3 Y! x- Y3 A- k

  }) }( y3 y3 D$ t: _借鉴国外的经验也是通过修改婚姻法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要另例出一部法律来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2 m  @" \, @1 i4 A  H4 S) C, O1 G3 G7 g* U# Z1 z
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的立法根本,立法目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并没有上位,下位法之说,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在中国禁止同性爱。
! ]& @: v1 S8 ]. Z; J
' ^8 K' Z" S0 v2 ?6 z3 n+ h; l- }婚姻登记是自愿的,通过法律承认你们的关系和规范今后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在异性婚姻中当然也可以不登记就在一起生活。(同居)在同性间也一样,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是要每一个同都去登记,完全是双方出于自愿,通过法律来承认和制约你们之间的关系,这一点请你明白。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是要所有的同性爱人都必须登记,当然登记了也不表示你就一定得出柜,还有《保密法》在制约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保证你的信息不会被披露。# e; f7 X6 h3 A) D+ _5 s4 u
: o' Q* @6 g, T' F8 L4 ~0 B  `
一部法律的制定不是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只是时间问题,在可操作性和社会意义上都是迫切的。
8 ]& E. a5 J, l% Y
/ f# Y! a# l1 \2 E5 j不要偷换“非法同居”的概念。(相关概念见附一)通过同性婚姻也没有强制你一定要去登记。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是迫切要结婚,而是规范同性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同性婚姻,并没有强制规定你是同志,你就必须要去领结婚证。
8 v5 `# B8 G+ I/ ^. \3 k
1 g8 D8 a( o+ V, U从你文章中可以看出你是当心你自己的隐私暴露在外,即出柜。这和同性婚姻合法化没有一点关系,只能说你是自私的,一个法律的出台不会因为你的害怕和担心而不出台。即使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也不会让你“出柜”。你顾虑太多了。
1 V# Z# f% I( b
' ^. l8 ~: W: m* K* }从全局出发,从国家未来出发,从预防性传播疾病,从保障社会和谐出发,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时间问题。
, V; U" J/ _8 m& C7 [+ Y' N. Z9 H% T  _8 Y) s* b  b; v$ Z
我还记得当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谈涉及到同性婚姻法案的问题时,只是用了“比较超前”的说法,也没有强烈措辞的说其他的。这一点可以看出,在未来是肯定要通过的。
2 g+ L  A, c4 G5 E! I0 i5 X7 ^' X8 T; d9 Y4 g- @
附一   非法同居
& ?9 }2 r* d$ a* d' Y' C关于非法同居, 有2种说法:9 R9 G' h' m, {% A9 a6 t
  1. 已婚但与他人同居.# L, K' Q! o9 R( L3 i( P
  2. 未婚与他人同居.
1 K3 H" _" }' X, O% d) Q# N  婚姻法中,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同居的陈述.& C- E; l% G9 k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c, y& ]: _$ ?- P$ m0 b6 P- x. e% Y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u  a- h1 ^* B5 D9 I) Y" V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 O/ G* l3 J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8 ^- `$ h6 Z! U9 R- T# ~; S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A4 k+ {! r8 B! b; E  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而不是仅仅指代"与他人同居", 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
  T, c2 X- k' ~9 f0 R/ M" T( \  所以, 关于非法同居, 应当是婚姻法中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与他人同居. 未婚与他人同居应当成为未婚同居.
/ j' T0 ]0 V) E; h0 f9 K  关于未婚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并且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当有个人保留. 所以不属于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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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9: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393: 只有推翻传统观念的束缚才是王道,中国不像美国那样的民主开放法制,改革开放的30年岂能动摇千年根基的传统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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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02: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舞、不正确的地方在于  始终想把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绞到一起来说   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是有根本性区别的  如果用同一部法律来解释这两种婚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很多矛盾冲突的地方  把两种婚姻关系硬绞到一起来说不是法律的进步反而是的倒退  因为它只重视了共性而忽略了个性   
3 Y6 M" o. O" P7 \( }, s' p" C9 T. s( a. f4 ?+ [
至于最后★舞、说到婚姻登不登记看自愿  未婚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并且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当有个人保留. 所以不属于非法同居  我只能当你胡言乱语了   照这样的逻辑还需要婚姻法来做什么 大家都不登记好了  至于同性婚姻你去搞个民事权利确认就OK  就跟国外很多地方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承认民事权利关系一样  那样你极力提倡的同性婚姻有何意义  
" e4 h7 J+ m1 m. P4 k2 {9 W% r* Z. E
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的立法根本,立法目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相同 部分有差异的  为什么你就只盯着那个基本相同 不正视那部分差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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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同学不要忘记现在婚姻法叫婚姻家庭法  
; d' a, b" K$ g' _% O 7 Y" v+ y. I# e2 B: T. x1 Y% W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 e6 r/ J; d& s7 ~
+ {. P) |, ~0 y( H4 g6 R/ s(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
- c: O" R9 D  e& z2 a( y* l( X/ C- b* |; \& {8 E2 K
这里已经明确的提出了亲属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等等关系 也就是说不是修改了婚姻法就能OK了 同时因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也需要调整  而这方面是存在伦理和逻辑问题的  这也就我强烈要求同性婚姻另行立法  不然你不可能同时依靠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   
+ o# G) C2 z7 k9 V/ V% z, I
- _1 t4 G" i, \, i4 L我是赞成现行婚姻法修改的  把带有明显性向特征的婚姻关系词句改为更能体现全体公民的词句  例如一夫一妻  夫妻  男女双方等(小声说就是这几个词要改动都麻烦 这是明显伦理范畴的东西  个人认为配偶这个词就不错) 而在调整关系上尽量做到包含同性异性婚姻的基本关系  在此基本法律基础上再另行参照制定相关法律和细则 就如我说的同性婚姻法和异性婚姻法  从而更好的调整不同婚姻关系的法律关系
7 n) D0 G7 V$ ~' s0 I: C  W7 M5 k: T
如果只是一味的说 我们要一样的权利我们要一样的婚姻  只重视共性忽视个性 这样的法律只会带来更混乱的结果 难怪舞同学要极力搅和 是希望大家以后多打官司 照顾他生意不成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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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补充一点 从你文章中可以看出你是当心你自己的隐私暴露在外,即出柜。这和同性婚姻合法化没有一点关系,只能说你是自私的  抱歉的是 我是出了柜的   至于我自私不自私 那是你的看法
) m1 h1 ?1 a4 F! H3 ]9 Z4 i$ x5 I6 S' k+ Z+ k
   我只能说你考虑问题的时候 请全面的点 不要只站在同志的角度看问题  说实话 我说的东西有很多不是我的意见  而是我的异性恋朋友们的意见    你只站在同志的角度 只站在少数弱势群体的立场上 说你们异性恋们你们大多数 不够包容不够理解 法律不够完善不够民主  你让人家怎么理解包容   你多站站他们的角度看自己的时候  你就很明白他们为什么那么疑惑和顾虑
: H+ K. \0 t- ~
# X) j/ n9 T& @+ ]' N4 a1 q   在中国对待同性爱问题上  更多的异性恋选择的是是漠视 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是同性爱同性婚姻怎么回事  放前几年他们甚至不知道还有同性爱这样一个群体  你现在就要在影响他们的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基础上修改他们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现的法律上  你不觉得操之过急了吗
, E0 L/ t1 q4 M/ x0 E6 k
  J, M) t1 |6 b( e( ]我个人建议  在中国要保护和维护同性爱的权益  一是建立如妇联 残联的那样带有官方色彩的权益机构  二是制定保护同性爱权益的同性爱权益保障法(个人认为这比修改婚姻法更迫切)  2 k5 X: r& |3 x$ L& j; w5 V, |5 q

) \' z- e' B- u8 n7 y4 E   另外说一句 尽快规范同性爱们间的正式称谓和关系吧  象什么同志 攻 受 百合 这些带有歧义和贬义的称谓实在不好写进教材和法律这样正式的文书里 就是平时我都不好意思说出口 我都说不出口的东西 那些异性恋更是羞于起齿 也只有象李银河老师那样脸皮可以跑马的牛人敢公开拿来讨论  一般人你和他讨论看看   同性爱们还是要多爱点自己多尊重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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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1: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同学,请你不要偷换概念来掩盖你的无知。! X$ V$ ^, e  k& X
6 w, ~3 u& J- d/ f: M+ X: b
中国并没有一部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而这部法律只是一个试拟阶段,并没有颁布实施,而你所说的婚姻家庭法学那也只是一门法学的学科,从网上搬些来凑合成自己的东西,未免有些不太妥当,偏离了论点。
6 v) p3 d7 X- N9 K3 B4 U  K0 {" M! f
中国的立法有个习惯,都是借鉴外国相关经验起草,在结合自己实际实施,根据实施修改调整。而把同性婚姻通过修改婚姻法来实现是目前最有效的办法。也符合立法的过程。8 N% k) i! ^+ ~5 P
; o) X+ S9 ]) T2 X# K. K, q+ e
不要在一直偷换概念了,我从头到尾都没有说过要尽快通过这一修改法案,我只是说过这个法案一定会通过。4 h0 a6 G( \2 J% V" S% R  N0 x5 N
$ h: I7 z2 w3 z
辩论到此告一段落,不要把网上拼凑出来的东西当成自己的论据。我相信等我成为全国人大代表那天,我一定会在2会上提交这一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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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6: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S的..其他的真的不好说想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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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0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到此也是该完结了  至于结果见仁见智了  总的来说舞同学的精神还是可嘉  虽然同性婚姻不是一天就铸就 但总会有到来的那天 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 |: @, c) ^# f5 o3 X, w( N  s9 D$ `5 v$ P0 F
希望以后同性爱们有正式的名字可以拿出来公开的讨论 希望以后同性爱们有官方的维权机构维护同性爱们的权利  希望同性爱婚姻早日建立   % H7 S. o- \) a3 c3 b6 c
1 f" T" D! |# X8 F; n
未来是光明的 道路是曲折的  原因太简单 要异性恋们投票支持同性婚姻 与其说是同性爱的大事  更不如说异性恋们要面临的选择   也希望舞同学早日当上代表 能以同性爱的身份当是行代表就不容易呀 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体制和国情下  舞同学也多多努力吧  祝你早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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