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查看: 2340|回复: 14

案例讨论:本案应如何定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7 23: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子光着身子跑进一户人家准备行盗,这家只有一个妇女和她小女儿在家,当这妇女上完厕所熄灯准备躺下睡觉时,她听见堂屋好象有声音,于是,就起来到堂屋把灯打开,就看见一个赤裸的男子站在屋里,当时就被吓住了,就对那男子说“你敢过来老子拿刀砍死你。”这名男子没有说任何话,也没有做任何动作,就直接冲到卧室里面把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拿起就往屋外跑了,当时这两母女被吓住了,没有上前阻拦,眼睁睁看着那名男子跑了,那男子跑了后她们只喊了几句抓强盗,事情大概经过就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09-1-18 19: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妇女未造成人身伤害,属于正当防卫,而小偷有偷盗事实,是犯了偷窃罪。但得看小偷是否惯犯或者以前造成过重大事件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属于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8 20: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并非秘密获取手机,% j$ Y  m% |  x$ `" N
定抢夺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20: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这里面可没有什么正当防卫的问题;再说偷窃罪的罪名也不准确。至于说民事责任就不要谈论!
1 g6 a) h% z/ g( x& ]$ h- H7 o其实,您已经很用心了。谢谢!等待答案揭晓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0 06: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会定为:入室抢劫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 10: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arn 于 2009-1-21 10:38 编辑
" G8 e% o/ U' F0 a1 ?3 ]8 T/ @  {) }# r% O+ f
楼主是想区分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吧?!; U7 `/ N8 `$ A# j# Z
“板凳”同学讲得我同意。本案没有正当防卫(吆喝几句没有使罪犯造成后果),没有抢劫(不存在“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
( O6 U: A) t7 {7 M# R! O“报纸”同学讲得我不同意(由于行为人光着身子,没有任何凶器,也没有说话,所以不构成入室抢劫罪。如若行为人带有凶器,那一定是入室抢劫罪了)
7 ~# R6 _7 v8 Z: D  ]# C% Y4 W“藤椅”同学的认定应该没有问题,但理由解释得不甚充分(是否有秘密性不是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依据。假如本案中受害人没有大声吆喝,而是迫于压力在一旁监视,那么本案一定要被定义为盗窃罪,这样的话哪还有什么秘密性?我想这种秘密性应该仅存在于行为人本身的意识之中); n; o, N  S5 O1 {# ^! j/ h) t
我将本案认定为:抢夺罪
, A- c; M- ^: r% C参考资料:《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张明楷& d/ G1 Y3 Z- Q. |+ \7 C3 |
引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公然取得他人财物,且认识到自己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就构成抢夺罪。同样,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属于秘密窃取的,几乎均认定为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关系,似乎属于A与非A的关系:只要不成立盗窃,就必然成立抢夺。换言之,人们只是确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没有确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人们只是认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盗窃,却并没有仔细思考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例如,有人指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取得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行为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被告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体弱,家无邻居,又担心身体受害,所以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别拿走东西。张初感惊慌,当意识到刘家无邻居,刘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继续翻箱倒柜,最后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刘某发觉其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物主已经发现其行为后,被告人公然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这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抢夺罪。”其实,盗窃罪与抢夺罪并非A与非A的关系,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并不当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在上例中,张某的行为自始自终都表现为一种平和的方式,被害人刘某的发觉并没有引起张某客观行为的任何变化,既然如此,张某的客观行为性质就仍然是盗窃。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被害人发觉了行为人的行为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就自动转化为抢夺?这也是通说没有回答的问题。”( L" b* u1 H4 U; M* [  t
个人愚见,不妥之处望继续研究。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3 09: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抢夺。: ^0 @  |) t  F/ n1 }
手机是处于母女控制范围内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5 09: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1 奇怪为什么裸体?在隔壁偷情的男人躲藏到母女家了?拿手机是为了联系他人帮自己解脱困境?智力不够发达,只能猜这么多了。
; u3 Q% X, x( j+ s& S! [2 或者越狱的米帅脱了狱服?拿手机联络哥哥,呵呵,意淫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5 15: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小女儿有什么说法?如果说不认识或者告其强奸...那罪名大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0 21: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入室”为加重情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4-4-29 16:31 , Processed in 0.109827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