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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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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Y8 Q2 u9 J8 i/ i+ u, M. W1 Q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 H& w$ o7 }) F5 E% o' o/ T& t$ a5 F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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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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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P( k/ B9 v, V( Y% i1 M+ H' x) `$ I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6 l7 G6 i! \5 A3 K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7 ^5 M' {7 ?8 b& ]  S8 z- [5 p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B9 {5 [3 @* v0 E) N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5 x$ v0 [5 x( ~0 N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q/ n* x& S" [8 P! S
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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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8 P( I+ i" s/ S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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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6 z- A; o( G. y! }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o$ N) C& I$ _) P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1 B& L; x8 R7 E5 s2 [- I0 [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a4 O/ x* M5 G% X# K: k* L2 Z ...( Y8 E5 D+ \) M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F8 ^. q# m7 Q, ~: O4 ?( _2 [. p

, E) S3 E, X1 c' n: t, N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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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 n* S+ @$ D" m) F4 h★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5 c( p# q( K9 j1 Q, g) q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9 s2 Y: i, H( e9 w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a4 F+ }0 x" ]; Y, V9 Y- {$ Z7 j  U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S4 {! H; c$ P0 l1 m  |6 h; w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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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7 W7 J: |3 M2 b$ t
; ?% |# Z% B8 P: f  R6 x/ \2 A5 l5 m/ S9 M7 B# i, C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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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3 l" R- [2 T# ~/ c! [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K) m9 Z; d  |3 y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0 s5 ]$ e+ y: t" e  M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Z, C5 E3 k3 Y; Q$ x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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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U3 I# p: Y+ t' V4 M+ y, K3 b4 O

" l$ Y/ @' ^5 S4 S7 y6 y0 F4 b' x7 b) K3 Z" O# k+ z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 F* @& _+ [+ ]* g- W$ H, M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6 K2 i5 i% s  b7 o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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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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