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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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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 J' G5 f9 V9 C$ e/ s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2 E4 O" n+ X/ e( @0 U  v+ T
9 }5 s$ l; d8 R. ^8 a. N7 l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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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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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E( T/ U* B3 j( ?5 y8 I9 e4 G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I6 g1 |" G4 d% O( n) |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8 o. L2 I0 A) \; I9 M! i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 D/ p' q5 T6 t) p$ `- q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0 c& D9 w% U% p' M6 s+ [. U" h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W  a3 H. g' a1 g$ Z# j
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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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Y' ]0 Q5 R) x6 I( b; l5 A4 I" Q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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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M7 t) w/ m+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Z; o0 P7 V0 F5 H* A8 y5 z3 r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E- d' U% u$ [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K0 j& c7 {  D5 T ...$ j0 Q: Q+ _7 G, |$ p! F% f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O$ G4 E- \( J% p0 ]2 N* N) b
8 ]- Q0 g  I9 c3 \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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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p6 |0 T" H$ B( W# k) |0 }: j6 R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u8 c/ K9 x. y  o3 V+ K- v7 J6 r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 O% j; E; r6 n2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3 x8 T6 J5 I& f' f  H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k* c+ k: Q5 A" |* S' h0 s5 J0 w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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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0 E# ], }" T9 ?/ C& V$ F

; f' O  u' @* l: ]6 _% S8 c$ _
( K4 d) S5 g& e,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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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g4 }7 o/ [  w# a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A: @  [! p6 b) I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 M: T* Q" x- b5 x9 t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1 o, W: I6 U0 J* r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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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3 V: f4 q# v4 u3 J5 R& J" I+ x9 l$ S; T# n9 d

3 C7 \  \3 l- J$ Z3 A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 V2 ^' D2 }0 n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B! R* c  m- G/ u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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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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