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0 R% i: j! b/ R9 x& @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L" H) `  G4 J9 l
% R4 V9 {5 {$ o5 M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r; T; I2 I! ?. s1 u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5 S& w4 t3 a! `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C3 U9 h5 ?. K) X5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_& D6 @1 Q3 |, p# z) D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9 h; j4 P$ O& q/ a. K3 v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0 m0 i, y# e: M4 |7 W2 N' [2 Z
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N6 Q. M& S- V" n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G( |$ Z' a) I8 P& ]9 X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 v; S9 U+ |2 X  [0 u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H* u9 |- l, w0 T- J; Y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O7 I* O* I+ | ...
. c1 V' ?6 b+ R5 c: X" j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7 h& g+ K. |+ S. n6 w) o' g( f. s3 \1 y# C! p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X6 D9 B8 T5 }0 e8 f( X+ J& F! B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c% _! d: R$ y7 }3 A* s0 B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_: y" d/ ^" ?, G( b2 A$ K& g0 L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9 [! Y6 a. |3 @* ~3 d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T( P+ _' J* D3 O# u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  }: A* L! p% [8 y. \" D% D; P2 X; N$ x7 j! s
# Q3 o' v" H2 I' F" f0 \7 O+ ~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7 s3 V& }. I" u3 y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t3 E1 T. R4 i* [1 w, K; W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r2 x% t+ |2 v$ U; {. C; J( J& r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g5 {; B. c. W, f9 t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T+ M+ x" x/ y; B
5 F7 G, y& d6 N" B
! u9 J& h4 o; v' U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8 Y* w( Y- C2 n9 j7 ?4 F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1 C# C! S3 N& B# i% M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4-5-6 18:47 , Processed in 0.058818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