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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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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0 B8 S0 {' |" d- C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4 k! N" @: s4 \
+ \% ?1 u1 D! }, a1 K% |7 n3 a2 Q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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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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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N( l) W" `, J  b" R4 w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 a6 |, t) e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U# ~& a  ]: G2 v/ r* f' F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z% Y3 c* n2 b- Z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T" A$ P% }1 C$ S1 @* G7 q8 b+ _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7 j0 s- N2 @! f* J+ d: ?1 h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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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i2 K1 z4 b# {+ [' J9 \7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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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q' f# w" |8 F% Q4 a1 k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5 z/ U# Q$ \2 M7 d4 _  s( q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Z# G0 X2 R& C1 f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K- Q1 q9 h5 y
...' r, S7 [; l9 L& l  I" b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P: c7 I9 i2 h5 ^) B7 F
+ w+ A& x9 a. S8 y9 l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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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Y, J- U/ w/ `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C" `+ U* y$ [: _/ `' s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K* S% @& L& d3 y; X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I- v5 B; O: m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t1 T2 t0 u, I5 o" B' k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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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2 P( p2 K! I. l
* h" m; ~& n( }* a3 U4 P/ |% {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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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a& o( Y! S7 `) E. _+ W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R+ b0 Y4 }+ h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0 J# Y: E3 ?0 Q! @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g5 A6 q2 G$ g5 k9 K' G8 f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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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0 o9 S$ M% @9 w( S4 g% t. Y: o) i* N8 B

# E# ?, B$ S$ Z3 u+ H% ~. Q; e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A5 f+ A( U) B1 h* }. z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X- t& x% J# ?: E) `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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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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