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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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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9 W3 K1 u! F/ _3 m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9 Z2 Y3 r5 k) E4 h7 y1 b7 @
# I4 H6 p/ V: n/ E( r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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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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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j; H; [' ?& E1 T. C' Q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1 u: u2 i+ c' w& S  N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8 i3 c7 \$ D4 L  f/ o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3 Q0 k/ {, \' T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2 e  I" _, D/ `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 i: X* M/ k3 Y; ]! L: Q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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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g8 x5 M7 F5 q8 y! `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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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9 r" V% ^/ H) k: c+ j, g6 s3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S& V  M1 u1 l# ^, }3 f%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Q/ [8 ^- |4 x& l; e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3 V5 H. F8 n- g2 q
...
8 U& J3 O. N8 z9 `' B. O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1 }. ~. C; ^3 e) d( y6 A8 b
9 h7 r# z/ h; s$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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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 \; s2 H" _/ r; a: t5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o' E. C! j) b  I! O"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q4 |% h% T0 O$ E+ t7 Q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y1 ?& J. T9 Y5 t% w  o5 r6 d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7 i- Q+ q3 [; J$ z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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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i) E& L" p2 R& c4 x1 o& H

2 k* L4 i# H3 e6 P- G1 e
! H5 \# |; U2 Q( h' f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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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1 [0 o" U  L" ?1 U8 H( g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i( d' y2 }0 j5 f" i& r7 _1 e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f  ]( f& F& j: @& T2 W# z% {0 W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K% c" c+ }% t4 K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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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b* H( E  y4 j5 k2 }& h
6 m% j) u/ L) N1 [6 k# H3 \+ C; D4 r' B
6 Y5 u9 e) W) u: d* F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R. @2 _, H# h7 I9 L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8 n# }3 D2 O- _, @& P( Z% _7 l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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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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