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 U5 r" S% T* a' m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H. q0 F$ t5 A' ?8 q7 @, p

  f: @, k0 ]9 J)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g6 |' _1 q6 I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8 L4 ?% ], j(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a! S  a, @3 G0 }! A; l; a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q0 R- g" Q+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H4 c# \" C5 f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0 H1 L" t( [, z# Q0 p0 q4 W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T! T8 P& K. T' ~) l6 w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g( J4 g4 `, Z) v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T% b) \" A7 }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4 B8 N) V5 ]5 V0 {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G! X, x2 K$ z5 Y1 _
...
" B4 Q4 S  i1 N8 j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3 L% P, S7 f+ D+ D- v3 F- i( ]8 T) A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 E* Q2 C! J: s  _4 J# B$ |,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F7 w5 X: E7 g; ~# m  e- |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g7 T0 Z0 A& X%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u' }" u: m' a3 c8 H" f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4 J: E8 O" x2 C" b0 C+ u3 r: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2 m, {" ?& N' N2 O/ K6 ~4 }; I' v/ C
( ]! O/ T' L& M7 ~6 [* O, B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_  |8 S$ Q/ m, B- n+ u! I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7 J3 s. d0 {! Q6 Q% l* @8 H/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9 u0 X- k. J9 m) d& M/ g. u0 |* w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7 v. f' _4 z7 {4 `. k* a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k0 c1 X1 K* W" Z4 ?
& U+ s5 _: ]/ s  t
. Z; V/ w8 o  r7 ~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3 ~) b" V4 k3 e# w1 y" |* s9 f3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s# ?- r; `2 H8 K% O, M% X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6-9-9 14:12 , Processed in 0.017463 second(s), 3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