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你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之后确定的还是企业的格式合同 如果是格式合同并且企业当时并没有提示你注意到该条款的话 那么该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你不必支付条款中所约定的赔偿金额2 C. h. k3 }/ ]2 k7 D0 K" i
其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 ...2 Z, T% m j4 A2 Q6 g; Y
miyokohu 发表于 2009-2-1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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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主的陈述看,保管好手机,应该是楼主和同事们的职责吧?! g& [* H. ]) U, K7 b: F
格式合同一般都比较严谨,不会像你说的那么笨,不尽到提示义务。当然小企业,也可能没那么谨慎。 2 q0 K9 g, T4 H. ~个人比较赞同秋的观点。由于没有劳动法方面的实务经验,建议楼主去律所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一下。律所可以多去几家。不要坐以待毙,发挥下自己的主观能动性。